浙江在线08月12日讯 “我说怎么房子没人来租,原来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住里面。估计他们住了有一段时间了,新床的席梦思都陷下去了。”昨天上午,义乌市民罗先生致电新报新闻热线85252000反映自己的遭遇,他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5000元钱。
【读者投诉】
房租价格不高却无人问津
罗先生在义乌打拼多年,拥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其现居住房,另一套两室一厅位于东洲花园。为了补贴家用,从前年起,罗先生就将东洲花园的房子用于出租,月租金为1500元。
今年5月,原承租人房租到期没有续租。罗先生便将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购买了新床等家具,挂到义乌某房产中介公司寻租,月租金为1800元。
“按理说,我开价不高,而且还特意交代房产中介公司,租金稍微低一点也可以。可三个多月过去,就是没人来租。”罗先生挺纳闷,他曾多次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询问进展,工作人员均称,“不太好租,现在房客很挑,你的楼层太高,自住都选楼层低的,商用就更不合适了。”
守株待兔逮着“不速之客”
上周,罗先生路过东洲花园,闲来无事就到自己的房子看看。这一看吓了他一跳,房子明显有人住过的痕迹,不仅厕所很脏,就连新床的席梦思都陷了下去。起初,罗先生怀疑自己的房子遭贼了,可钥匙还能打开房门,空调电视机也都在,究竟是谁住在这里呢?
为了逮住“不速之客”,罗先生决定守株待兔,并叫来几个朋友一起守候。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等待,当天傍晚一名小伙子大模大样地打开了房门,罗先生和朋友立马现身。经过询问,小伙子称,自己是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因为房租太贵,所以暂“借”罗先生的出租房一住。
“他说自己是一个月前住进来的。”罗先生说,随后他打电话叫来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楼女士。楼女士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房产中介公司无关,不愿承担责任。
“那名小伙子把钱包里的钱全拿了出来,只有500多元,怪可怜的。我觉得年轻人创业不容易,不想追究他的责任。不过,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家公司,我觉得责任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承担。”罗先生说,他要求房产中介公司赔偿3个月的房租5000元作为损失。【公司回应】
员工个人行为
与公司无关
昨天,记者采访了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楼女士。她表示,偷偷住进罗先生房子的员工姓金,来自江西,是两个月前刚招聘进来,事发后已离职。
“我将罗先生的房子出租事宜交给他负责。没想到他故意不将此房出租,而用于自己入住,这违反了公司规定和职业道德。”楼女士认为,小金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罗先生应当追究小金的责任,而非找房产中介公司的麻烦。
经过沟通,楼女士表示,她将尽快将罗先生的房子租出去,并赔偿罗先生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对于这一结果,罗先生表示接受。
☆律师观点
员工的行为
属于职务行为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表示,从掌握的情况分析,员工小金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获知罗先生房屋出租的信息,同时房门钥匙也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获取,因此他入住出租房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房产中介公司承担。“当然,如果小金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小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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