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昨天,温州某高校教师杨女士仍然在山东蓬莱市人民医院养伤。8月14日,她从山东的长岛景区登船回蓬莱时不慎坠海受伤。
杨女士和丈夫黎先生都是我市某高校的教师。几天前,夫妻俩带着11岁的女儿到山东旅游。14日下午,杨女士一家结束了在长岛的游览,在离岛登船时,杨女士遇到了意外。
“轮船甲板和岸边没有任何连接设施,随着波浪起伏。”黎先生说,妻子就是从岸上跨至甲板时,因颠簸落水。甲板和海面的落差有5米左右,妻子在坠落后还被甲板磕伤,“头部肿了一大块,身体还有多处擦伤。”
“妈妈,我要来救你。”杨女士11岁的女儿见状大哭了起来,喊着要下水。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及时抱住了女孩,救生人员也随即下水将杨女士救上岸并送往医院。
杨女士在蓬莱市人民医院接受了检查,目前暂无大碍。“我爱人身体本来不好,我们担心头部的伤势及落水受惊会留下后遗症,打算回温州后继续治疗。”黎先生说,“我们希望航运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对接下来可能发生的后遗症负责。”
据了解,目前航运公司已经支付了住院治疗的费用,但拒绝了杨女士关于书面保证的要求。昨天,记者联系上该公司一名负责人,他表示,事故赔偿目前仍在协商。
只要保留有被侵害的事实证据
航运公司同样需承担后续赔偿责任
后续治疗费,一般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除非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确定后续治疗费的金额,否则后续治疗费一般应在实际支出或发生后另行向侵权者主张。
至于目前需不需要航运公司进行书面保证,我认为有固然好,但只要保留有被侵害的事实证据,航运公司同样需要承担后续赔偿责任,故没有书面保证并不影响后续治疗费的索赔。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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