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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高空作业被电击伤 公司却说双方没劳动关系
2014年09月01日 10:19:39 来源: 中国台州网 章韵 朱来华

   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三年前,电焊工包先生在工地做工时,不幸受伤,由于包先生并未与所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于成功告结。

  工地做工不幸坠落,受伤严重

  2011年6月1日,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汛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发包给该公司。该公司员工林先生挂靠该公司,并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因建设需要,林先生招用电焊工包先生到工地做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7月12日上午,包先生在钢架结构的屋顶作业时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坠落,被急送台州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前额部及左足部电灼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为此,林先生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所在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定的劳动关系

  打了两场官司,还是败诉

  为维护自身权益,2012年7月23日,包先生向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同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定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包先生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该公司不服裁定,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包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林先生之间名为挂靠实为转包,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林先生,林先生招用包先生做工,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先生劳动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该公司仍然不服,上诉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包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林先生聘用包先生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林先生暂付包先生部分医药费,是事故发生后,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要求林先生先借给包先生的,完全是出于同情、救人为先而垫付,并非事实上的支付医疗费,该付款的性质属暂借。包先生在工地上被电击伤是实,但其到工地上做什么,被电击伤的原因不清。一审法院以包先生在本公司施工的工地受伤为由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显然缺乏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公司与包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拖了3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成功告结,受害人获赔6.68万元

  2013年8月13日,包先生经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14日被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包先生申请调解的诉求,日前,经临海市大洋街道人民调委会主持调解,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包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双方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包先生自愿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包先生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工伤待遇66800元。致此,这起久拖3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于成功告结。

标签: 高空作业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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