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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年流失1/10土地面积 水土保持或领导终身负责
2014年09月23日 17:03:5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
【摘要】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建议规定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浙江在线杭州9月2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被再一次提交审议。与上次相比,草案(修改稿)补偿完善了许多内容,其中最突出的一条是明确规定了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土损失。据《浙江省水土保持公报》显示,2012年浙江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9782.1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9.44%。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在向大会作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应当强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责任,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因此,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增加有关审计监督的规定,明确审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还建议规定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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