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107余万 获刑11年9个月
2014年10月09日 17:00:39
来源:
浙江在线
【摘要】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引发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退缴的受贿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其余受贿款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嘉兴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陈引发
浙江在线杭州10月9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南轩 南海)记者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今日,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引发受贿一案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引发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退缴的受贿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其余受贿款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今年2月23日,陈引发因涉嫌受贿罪经嘉兴市检察院决定由嘉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浙江省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引发在担任平湖市林埭镇党委书记、农业经济局局长、独山港镇党委书记、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企业经营、荣誉评比、申请农业补贴、扩建征地、协调税务处罚、码头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7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引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079154.41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引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同时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引发索贿15万元,依法从重处罚。
陈引发,1960年出生,曾担任过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党委书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局长兼平湖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及平湖市林业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法制办公室主任、平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案发前任平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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