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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兄”要住舒服窝 浙江对养殖场设环境准入门槛
2014年10月11日 18:41:2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
【摘要】 该《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
资料图:正在拆除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 通讯员 厉宝仙) 日前,省农业厅、环保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这不仅为我省农业水环境治理设定了标准,也为我省畜牧业首次设立了环境准入门槛。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界定为规模养殖场。《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不能通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将被关闭。

  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到2015年底,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其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一旦整治达标,可给予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获得合法经营资格。今后我省新建的养殖场也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养殖场|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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