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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职业打假”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法院判胜诉
2014年10月23日 06:54:03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陶琪姜 周文丹

   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陶琪姜 记者 周文丹)邓先生挺较真的,一年内频频跟12315打交道,多达10余次,起因是他在超市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的是标签不符合规定,有的是虚假销售。

  为了让超市赔偿,邓先生跟海曙一家超市杠了一年时间。前不久,他还把超市告了,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并向他道歉。

  超市怀疑邓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并以此为由,要求法院驳回他的诉求。

  消费者起诉:

  买了7种违规食品

  要求赔偿1.8万余元

  邓先生的老家在安徽,现居宁波,按他的说法,主业是摆地摊的。邓先生常去海曙一家超市,去多了,他发现超市售卖的食品有问题。

  邓先生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有的还要求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可实际上,他购买的商品并不符合相关规定。

  他举了好几个例子:维维高钙多维豆奶粉,货架标签上使用了“低糖”字样,但在营养标签上没有标注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美国杏仁,实际只是巴旦木,存在欺诈销售;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甜甜乐星球杯、阿华田多合一、椰丝蛋卷、华夫饼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邓先生说,起初,他只是觉得口感不好,问了专家后,才知道这几种商品是违规食品。

  购买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商品,邓先生共花了1800元。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要求超市赔偿给他1.8万元,并向他道歉。这笔赔偿金分为三部分,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可以一赔十;欺诈销售的,可以一赔三;还有误工、交通等费用。

  超市质疑:

  他是职业打假人

  不应该受保护

  事实上,在购买到违规食品后,邓先生也曾向当时的海曙区工商局进行过投诉。在去年11月至今年4月间,工商部门曾先后对超市作出了4份行政处罚决定,有责令其下架、处罚等。

  直至开庭时,超市也未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他们却怀疑上了邓先生的身份。

  “我们通过调查,知道他在去年一年内,在多家超市有多次非正常消费的维权行为。”法庭上,超市提出邓先生曾多次在工商部门投诉,一年时间内多达10余次。他们怀疑,邓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不应该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不具有消费身份。”

  “我的主业是摆地摊的,不是职业打假人。”听到超市的质疑后,邓先生仰起头,义正言辞地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证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法律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法院判决:

  购买商品,就是消费者

  超市共计要赔近1.8万元

  邓先生的坚持,还是有回报的。前天,法庭作出判决,支持了他的部分诉请,判决超市向邓先生退回货款1800元,并赔偿15835.6元。至于误工、交通等费用,法庭没有支持。

  “邓先生向超市购买商品,他就是消费者,超市就是销售者。”法官说,依照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15835.6元赔偿,分为两部分。

  法官介绍,超市销售的高乐高草莓口味固体饮料、甜甜乐星球杯等食品包装上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邓先生退一赔十的诉请,获赔13832元。

  另外,销售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按照此前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美国杏仁实际为巴旦木,超市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维维高钙多维豆奶粉,也有虚假宣传。这两者一赔三,共获赔2003.6元。

标签: 打假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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