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0日讯 ( 钱江晚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 温岭的陈老太乘坐公交车下车时发生了车祸,造成伤残,这责任谁来负?温岭法院宣判:公交公司赔钱。理由是“车子未停靠在安全的下车地点”。
2012年6月28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在阳光修理厂附近登上了一辆从温岭开往泽国方向的公交车。但是车子刚刚启动,陈老太又想起了什么事,要求下车。当时,公交车已经驶离了停靠站,但驾驶员许师傅还是把车停了下来,让老太下车。谁知道,陈老太下车没走几步,就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老人哪里经得起这么猛烈的碰撞,在医院整整住了47天,一鉴定,九级伤残。
接下来就是追究责任的环节了。交警认为,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老太太无责任。
对于这样的裁定,公交公司认为有点冤,只愿意赔偿2万元,老太太并不接受。今年7月份,陈老太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她认为,这起事故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交公司需负全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近40万元。
而公交公司则认为,陈老太是在下车后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追加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事故中,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公交公司愿意承担30%的责任。
近日,温岭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虽然陈老太太尚未购买车票,但根据温岭市各地公交车辆与乘客的缔结旅客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陈老太太在路边招手示意上车,驾驶员停车允许她上车后,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之后,陈老太太要求下车,驾驶员同意,双方正在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时,驾驶员要确保乘客停靠在安全的下车地点。此案中,驾驶员尚未做到这一点。因此,基于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陈老太太8.2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2万元,公交公司还需支付6.2万余元。本报通讯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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