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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
(2014年12月4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5日 06:46:19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结合浙江实际,研究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开启了迈向法治中国新里程,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部署、重要举措,切实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各项任务。

  2.坚持和发展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经验。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先后作出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几届省委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坚持把法治浙江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作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抓手,把法治浙江建设放到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动,坚持不懈、循序渐进,开拓进取、干在实处,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2006年以来法治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加深了对为什么建设法治浙江、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浙江、怎样建设法治浙江等重大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积累了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法治浙江建设领导体制机制。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加强和改进人大和政协工作,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建立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的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部门协同推进,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工作格局。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统筹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

  ——坚持法治为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制度安排、法规制定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强化法治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阳光司法”工程,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建立健全防止错案制度机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中心,为市场取向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打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转型升级“组合拳”,把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调节、促进、规范作用。坚持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率先开展“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不断提升平安浙江建设水平。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平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各类早发先发的矛盾和问题,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考核督查,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大平安”,持续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践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最美”现象系列活动,树立道德模范,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深入开展“法律六进”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促进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夯实法治建设的基层基础。把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以法治精神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不断放大“枫桥经验”效应。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推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民主恳谈等基层治理形式。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基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当地。积极探索基层法治建设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发挥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以贯之抓落实。几届省委秉承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浙江建设理念、思路和方法,按照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决定的部署,坚持把建设法治浙江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任接着一任干。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法治建设主攻方向,拓展法治实践平台,丰富法治建设抓手,蹄疾步稳,善作善成。把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与年度工作结合起来,从具体工作抓起,从群众关心的实事做起,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取得法治建设新进展。

  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必须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五条原则,在实践中继续坚持、不断深化和发展八年来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经验。

  3.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面临的形势。法治浙江建设起步早、起点高、基础好。当前,浙江面临的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任务十分繁重,各种矛盾多发,机遇与挑战并存,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断开创法治浙江建设新局面。

  必须清醒看到,法治浙江建设还存在许多与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规规章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立法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参与立法不够,立法科学性有待提高;有的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执法司法人员作风不正,执法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甚至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仍有发生;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建设不够重视,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实,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4.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5.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目标。总目标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要认真落实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全面提升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到2020年,力争在六个方面走在前列。

  ——紧紧围绕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省委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紧紧围绕科学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规规章方面走在前列。遵循法定程序,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统筹推进法规规章制定、评估、清理、修改、废止、解释等各项工作,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

  ——紧紧围绕严格执法,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前列。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加快完成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紧紧围绕全民守法,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方面走在前列。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同,全社会尊崇宪法、遵守法律、信仰法治的氛围基本形成。

  ——紧紧围绕法治人才保障,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方面走在前列。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等不断壮大,法治人才培养交流机制不断完善。

  二、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6.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宪法日活动。

  7.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要善于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委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全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加强党的领导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发挥作用。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快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健全党委依法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科学配置党委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职能,继续开展地方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规范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全面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继续深化地方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围绕推进好班长好班子好梯队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进一步健全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决策和重要业务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落实依法治军要求,支持和加强国防、军队和后备力量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贯彻落实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8.支持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创新。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党委对人大选举工作的领导。推进全省各级人大“两个联系、一个发挥”工作,深化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加强议案和建议处理工作。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优化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9.支持和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加强政党协商,依法开展人大立法协商,深入推进政府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探索创新协商途径渠道,丰富协商方式方法,增强协商实效。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完善民主党派直接向党委提出建议制度。

  10.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健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下访律师随同等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11.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行。落实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富有浙江特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探索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探索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制度和即时清理机制。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持抓早抓小,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党规党纪行为。

  三、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规章

  12.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坚持党委研究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逐步增加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数量。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于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及时加以研究并作出决策。加强对法规规章的解释和说明,加强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除杭州、宁波以外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

  13.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推进实施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全面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机制。推进实施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常委会立法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深化立法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和逐项论证评估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加强地方立法研究。

  14.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加强经济领域立法。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按照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加强文化领域立法。按照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立法。按照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5.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完善浙江政务服务网,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环节,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集阳光政务、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省市县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动各级政府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加强政府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16.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7.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海洋和资源环境等执法监管体制,整合执法主体,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跨部门、跨领域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管理。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实行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1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制度。

  19.创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探索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招标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

  五、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20.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行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推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与协同合作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正确履行分工职责。

  22.规范司法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围绕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和要求。严格案件办理期限,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快政法系统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实现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业务协同。

  23.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意识和能力,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探索建立专家陪审机制。推进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检察院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设。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司法听证、网络司法拍卖等制度。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人保护机制。

  2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我省防止冤假错案各项制度,严禁违反司法程序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和非法取证。深入推进刑事案件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严格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司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5.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完善党内监督十项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加强巡视监督,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述职述廉等制度规定,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规范行使。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探索开展对各类开发园区预算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健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

  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督、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流程防控,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完善审计制度,抓好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察建议、专项监督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坚决清除贪赃枉法、假公济私、侵犯人权、挟嫌报复等的害群之马。

  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职能。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制度,支持媒体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整合优化各级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对群众和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和通报机制。

  加大问责力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坚决纠正和惩处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久拖不决、失职渎职等“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问责跟踪监督制度,规范问责后免职人员重新任职的条件和程序。

  26.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严格执行我省“28条办法”。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措施。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活动。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着力整治特权行为。

  27.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党委(党组)成员的“一岗双责”。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深化具有浙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改进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

  28.推进党务、政务、司法公开。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党内事务听证咨询等制度。深化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执法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健全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9.围绕中心工作拓展法治实践平台。始终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做到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法治建设的实践平台就建在哪里。坚持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转型升级“组合拳”,作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坚持立法先行,加强相关领域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解释,使立法更具有针对性,更好地服务中心、解决问题。强化执法司法保障,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合法、打击非法,推动法律有效实施。利用正反典型,善于以案释法,推动形成全民守法良好氛围,发挥法治对中心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30.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重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学校法治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强化社会公众诚信教育,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依法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全省统一的“失信名单”制度。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组织道德论坛、道德讲堂、道德修身等活动,争做“最美浙江人”。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31.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理能力。乡镇(街道)要把依法加强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增强能力,发挥推动、指导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村(社区)实现依法自治的有效途径,完善村(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探索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基层民主建设载体,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建设。推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广泛运用,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分类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规范“小微权力”运行,整治村(社区)机构牌子多、考核评比多、创建达标多等“三多”问题。

  32.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体系,建立健全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约访、下访制度,推广联合接访、网上信访等做法,严格落实信访事项终结制,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健全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项目化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发挥社会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组织,发展企事业单位、新型功能区域调解组织,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推进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

  33.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发挥法治对平安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平安建设中的难题,着力提升平安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领导责任制,健全社会稳定“三色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努力使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建立集整治、管理、建设、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整治“黄赌毒”、“盗抢骗”和“黑拐枪”等突出治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34.加强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公证行业内部管理,完善公证执业活动监管机制。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鉴定执业活动日常监管。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业规范发展。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依法维护本省居民、浙商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和海外侨胞权益。

  八、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组织领导

  35.完善法治浙江建设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委确定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分别负责,各部门分工实施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党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落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完善联动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标准,完善考核评估方式方法,加强结果运用。

  36.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加快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司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推广建立基层法治促进员制度,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关心关爱法治工作者,保持队伍稳定。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执业操守和道德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

  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党校、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强化法学学科和专业建设,发挥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人才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的作用。重视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的教育培养。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推动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建设高素质法治领域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37.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建设。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关系,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前进。健全改革牵头部门与立法机构衔接机制,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依法保障重点突破和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顺利实施,对立改废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迫切需要的,特别是民生领域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改革项目,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别授权,允许先行先试。发挥法治在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使改革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获得法治保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

  38.抓好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贯彻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关键是狠抓落实。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要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协要创新协商民主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加强民主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地各部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要运用好省委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过程中提炼的“工作十法”,精准发力、精细施策,确保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抓住影响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逐个破解,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工作提升。坚持抓具体、具体抓,细化任务分解,制定落实路线,明确进度要求,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以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果检验落实成效。

  省委号召,全省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把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标签: 法治浙江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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