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嘉兴 正文
买个学区房牵出“借读费”之争 傍名校可没那么简单
2014年12月24日 15:35:25 来源: 嘉兴在线 南轩 杨茜

   浙江在线12月24日讯 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那就要挑个好学校。于是,买学区房成了很多家长为孩子不得不进行的一笔大投资。但买了学区房孩子就肯定能进中意的学校吗?这也是让很多家长担心的问题。

  嘉兴的戚先生就碰到了这类麻烦事。去年,为了孩子读书,他在嘉兴买了一套学区房,由于规划的学校尚未开始招生,他和房产公司签订借读费承担协议,但后来房产公司一直拒绝承担借读费。这也由此成了戚先生的烦恼之源。

   买了学区房还要掏借读费?

  戚先生来嘉兴工作多年,去年,他儿子正好要读小学,他就花了60多万元在嘉兴市区买了套80平方米的学区房。

  按照戚先生的说法,去年3月2日,他和嘉兴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戚先生向房产公司购买嘉兴市区某房屋一套,该小区规划为嘉兴科技城实验小学学区房。由于该小学尚未开始招生,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签了一份借读费承担协议,协议约定:在房产公司交房后到嘉兴科技城实验小学开始招生期间,戚先生子女就读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的借读费由房产公司承担。

  交房后,嘉兴科技城实验小学尚未开始招生,戚先生的儿子读了东北师范大学南湖实验学校,产生学费12600元。而对于该笔费用,置业公司一直拒绝支付。

  戚先生认为,自己买房,很大程度是看重被告房屋的学区及被告因实验小学未招生而愿意承担借读费的诚意。现被告违反合同,拒绝承担借读费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学费12600元。

   学费还是借读费双方各执一词

  日前,该案在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房产公司代理人指出,原告所称学费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所约定的借读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关子女就学所产生的费用是多种多样的。原告所主张的学费本身因由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没有义务承担。

  房产公司代理人还提出,南湖区教文体局发文明确将科技城项目的学区临时划入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并规定就读东北师范大学南湖实验小学必须与父母同户同住,若子女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迁户手续。而原告在去年12月17日就已经将产权证办理完成,但一直未将子女户口及时迁入学区,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了该案诉讼的发生。

  戚先生代理人则指出,双方签订的借读费承担协议约定业主子女就读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的借读费由被告承担,该约定其实就是指原告子女就读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向学校所缴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我国教育部2010年将借读费这一收费项目取消,因此学校开具的收费名目为学费,被告也一直是将该学费称为借读费。

  戚先生代理人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借读费的前提是原告方的子女将户口迁入该案涉及小区,将子女户口迁入被告小区并非原告的义务而是原告的权利,因此这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借读费的理由。”

  由学区房衍生出一场“借读费”之争,而这关于借读费的看法,业主与房产公司又是争议颇多,看来这傍名校也是很有难度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标签: 学区房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