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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5年01月15日 17:44:54 来源: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10月13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来自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由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陈法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依法作出改判,撤销原判决中对陈法有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和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处陈法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陈法有系安吉县梅溪镇长林垓村党委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2012年12月初,陈法有与长林垓村民卢福义谈妥以15000元的价格收回卢福义在原大路口自然村畜牧场房子地基上修建的房屋,并安排他人拆除该房屋。后陈法有得知安吉县梅溪镇农整任务难以完成,遂向副镇长马洪亮提议将卢福义建造的房屋列入农整范围。马洪亮同意并委托陈法有负责卢福义的搬迁及政策处理等工作。陈法有联系天和评估公司,要求该公司为已经拆除的房屋出具一份评估价为55000元的房屋价格评估单。后陈法有代表长林垓经济合作社与紫梅公司签订了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由紫梅公司赔偿农整搬迁补偿款等共计109303元。紫梅公司将该笔款项拨付至长林垓村经济合作社账户,委托长林垓村经济合作社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农户。补偿款到账后,陈法有以该笔农整搬迁补偿款系紫梅公司拨付给金汇竹制品厂(另一农整对象)的增补款为由,扣除已支付给卢福义等人的17000元后,从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领取农整搬迁补偿款90000元。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法有骗领的补偿款项虽来源于镇政府的农整搬迁补偿金,但该补偿金已发放到位,应属长林垓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财产而非国有财产;被告人的骗领行为并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因此判处陈法有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法有在协助政府负责长林垓村农整过程中,虚报农整项目,骗领农整补偿款,应当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于今年6月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湖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该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了上述改判。

标签: 责任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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