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来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经该法院开庭审理,对由奉化市检察院提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陈勇重大事故责任罪案依法作出改判,撤销陈勇犯重大事故责任罪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的判决,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陈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缓刑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今年2月份,奉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登记社区矫正信息时发现了社区矫正人员陈勇竟然有2份判决书和2份社区矫正通知书。检察官马上进行了调查。原来,2013年4月19日,陈勇因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收发票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在奉化接受社区矫正。而在缓刑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陈勇又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在责任追究时,陈某一直隐瞒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前科情况也完全没有调查清楚,故并未对陈某撤销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于陈某的这份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5月23日,奉化市检察院在重新审查案件认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刑初字第258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据此,奉化市检察院于今年5月向宁波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宁波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宁波市中院经将此案退回鄞州法院重审,鄞州法院在8月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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