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首例强制医疗案
2015年01月15日 17:53:15
来源: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1月7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市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的精神病人余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该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12月9日,40岁的涉案精神病人余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带着柴刀来到龙泉市公安局大院内,并用柴刀对停放在院内的三辆警车无故敲砸,致使两辆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破碎,一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与右后侧玻璃损毁。经丽水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余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属刑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规定范畴。公安机关遂向龙泉市检察院提出对余某予以强制医疗的意见。
承办检察官受理此案后仔细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围绕余某是否符合法定强制医疗条件这一关键,对其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认为余某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依法进行强制医疗,遂向该市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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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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