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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互联网金融新规 “宝宝们”这些红线碰不得
2015年02月03日 07:49:31 来源: 浙江日报 记者 杨军雄

   浙江在线02月03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杨军雄)本报杭州2月2日讯今天,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由省金融办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近年来,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和各种“宝宝”类互联网理财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省已有16家持牌第三方支付公司、224家P2P公司。新兴金融业有效推进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体验式、便利化服务。同时也带来问题,由于门槛较低和监管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有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67家P2P平台出现兑付困难、跑路、倒闭等风险,其中我省有60家。

  只有明确风险底线,互联网金融行业才能行稳致远。《办法》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办法》在提出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的同时,重点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坚守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加强信息披露,走可持续、经得起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办法》主要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大数据金融等业态制定相应的规则,旨在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把我省打造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办法》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不触碰法律红线的空间内创新发展,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牢牢守住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严控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办法》明确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货币资金转移、客户备付金管理、客户实名制作出详细规范。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办法》也明确其业务范围,强调其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在宣传中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表述,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或宣传保本等。同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

  对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办法》强调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参与其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此外,还要做好信息披露、风险警示等工作。

标签: 互联网金融 责任编辑: 沈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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