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4日讯 (钱江晚报首席记者肖菁) 钱江晚报记者请教了刑法学专家阮方民(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阮方民说,储户存款莫名消失,看似偶然,实则必然。这类事件的发生并不分大行小行,商业行或者国有银行,这是一个行业性的问题,包括金融运行与金融监管的问题。目前金融行业不规范问题的核心是银行和金融掮客彼此依存,谁也离不开谁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金融掮客?
他们有的本来就是放高利贷为业,有的则是从金融机构下海,还有的则是从其他行业转入金融领域来“淘金”的。无一例外,他们跟银行都十分熟络。
首先,他们的存在为银行业完成存贷款业务指标提供了帮助。金融掮客和银行相互协作完成了高息揽存。在给企业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会引入金融掮客,在贷款的法定利息之外,由企业以“咨询费”的名义向掮客支付另外一笔利息。这笔“利息”金融掮客还会分一部分给银行工作人员和下游储户。在这样的存贷款链条中,银行赚取原本合理的贷款利息,并且似乎还是合规经营;贷款客户得到了他急需的贷款,金融掮客从中赚取了好处费;存款客户也得到了更高的利息。好像是“四赢”局面。
但是,这样的操作其实是完全的违规操作,只不过是银行与金融掮客共同协作规避了金融监管而已。正是这样的违规金融操作埋下了巨大的金融隐患。因为,有少数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这样操作的不规范,利用职务便利与金融掮客勾结在一起,以“高息”为诱饵私下拉存款,再私下将资金借贷给客户,从中自肥渔利。这种“损公肥私”的不规范一旦碰到借出去的款子客户还不回来了,资金链一断,问题就立刻暴露了。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肯定是涉嫌犯罪的。
那么,储户存款消失到底是银行责任还是银行职员的个人责任?
当储户找银行要钱的时候,银行往往以案件已经进入刑事阶段以“先刑后民”为由不直接退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存款客户就不能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归还自己的存款吗?
应当说,对这类案件遵循“先刑后民”进行处理还是正确的。因为,在法律上,对这种内外勾结的案件到底是个人行为涉嫌犯罪还是单位行为涉嫌犯罪,在案件初期往往在判定上还是相当困难的。每个案件的案情都有差异:有的可能是银行职员个人诈骗,有的可能是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那就有可能涉嫌贪污。所以,要等待具体案情查明之后才能作出准确的法律定性判断。
我们不必为邱爱玉的神通广大而过分吃惊,也不必为银行存款如此轻易就能“被消失”而吃惊,其实放到金融体系的种种不规范、不正常竞争、种种腐败中来看,没有邱爱玉,还会有别的人出现。所以,我们的眼光应当越过如何在刑事司法上处罚邱爱玉案件,而从整个金融行业如何清除金融掮客,预防金融领域犯罪,维护健康的金融运行秩序的角度来探讨兴许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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