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6日讯 小学生在体育课分组活动时,不慎摔伤脸部且眼角留下疤痕破了相。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在上课期间、学校监管之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受伤小学生将学校诉至法院索赔。那么,此事件中学校究竟有没有责任呢?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小郭9岁,是越城区某镇中心小学的学生。2013年1月16日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分组活动时,他的脸部磕到了花坛边缘,而花坛边缘又有瓷砖,造成其左眼角磕开了一个大口子,之后校方送小郭到绍兴市人民医院进行缝合治疗,伤口愈合后,左眼角留下一道长6.5厘米的明显疤痕,使小郭破了相。小郭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小郭所受伤害对以后成年、就业、婚姻、生活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和精神创伤。而做二次面部修复必然又会产生费用,遂诉请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药费587.8元,车费300元,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费用计40000元,合计42787.8元。
学校辩称,小郭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属实,事发时老师带小学生在操场上跑步,但小郭冲出了队伍才磕到了花坛,当时老师在旁边也是尽到了监管的义务。花坛是有花边的,还有瓷砖,小郭的头磕到上面是会造成伤害。对于小郭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587.8元和车费300元,学校表示认可,而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学校认为校方已尽到了监管责任,安排学生的运动方式也没有错误,是小郭自己碰到了花坛,小郭自己有一定责任。学校表示只认可有依据的费用,对没有依据的费用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小郭今年9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受伤系在上课期间,故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照顾的义务,应当对小郭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郭的医疗费有相应的医疗发票,予以认定,因就医需要支出交通费300元也予以支持。小郭之伤在面部留下较大疤痕,使其精神遭受一定痛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法院核定小郭损失合计4887.8元,由学校予以承担。小郭主张的后续面部修整费用,法院认为可待费用实际产生时再另行主张。结果一审判决学校赔付小郭48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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