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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致女儿死亡 父亲上了被告席被指控有罪
2015年02月11日 11:16:31 来源: 金华新闻网 张黎明

   浙江在线02月11日讯 昨天上午,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在兰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因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车祸,致使自己的女儿不幸身亡。兰溪市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

  醉酒骑车带两孩子

  王某是兰溪人,现年36岁,他有两个女儿,在这起车祸中遇难的是5岁的小女儿。案发后,他于去年11月被取保候审。昨天的庭审,他是一个人来的。

  尽管这起事故已经过去4个月,可王某对事发时的每一个细节都记忆犹新。“去年10月4日晚,我的同事说要请客聚餐,我本想带大女儿去,可她不愿意,反而是小女儿主动说‘我去我去’。我原本没打算喝酒,可后来还是控制不住,喝了两小杯白酒。我平时是能喝半公斤的,觉得自己喝这点没问题。”聚餐到晚上9时仍没有结束,这时王某的小女儿和一个姜姓同事的儿子已经想睡觉了。于是,王某就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让小女儿坐在前面,同事的儿子坐在后面,先把两个孩子送回家。

  这辆电动自行车没有上牌,路上虽然没有路灯,可电动车有灯。王某骑着车,一会儿靠着右侧行驶,一会儿逆向骑到了道路左侧。尽管王某说他当时很清醒,可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我的小女儿面朝我坐着,双手搂抱着我。突然她的一只手垂了下去,我一担心就伸手去扶,没想到……后面的情况我也不知道了。”

  经公诉机关查明,当时,电动自行车撞上了人行道侧石,车子翻了。王某的小女儿因头部重重地磕到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自己也摔得不省人事,造成脑部受伤,锁骨、肋骨和左手腕骨折,至今都没有上班。幸亏坐在后排的同事儿子没有大碍,找到大人后报了警。

  法庭上未作任何辩解

  经检测,王某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4毫克/100毫升,已远远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王某没有请辩护代理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和辩解。在最后陈述阶段,他无比悔恨地说:“造成这一切后果的都是因为我。我对不起女儿,对不起家庭,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我的小女儿最听话了,画画也很好。那天,如果我没喝酒,如果我没带女儿……可是没那么多如果。”王某说,“出了事后,老婆很伤心,哭了一个月,因为在家老是要想女儿,就外出到她叔叔的厂子干活,散散心,要到过年时才回来。”王某说,一直以来,他都没有意识到电动自行车不能前后带人。他的电动自行车,则前面放了一块木板方便小女儿乘坐,后面坐着大女儿,平时都是这样带着一双女儿出门。“我一定要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父亲为何被追究法律责任

  失去了女儿,作为父亲已经很痛心,为何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兰溪市检察院检察官说,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和《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以上的,一律不适用缓刑,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失去了女儿,让人很痛心,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将“醉驾入刑”也是为了防止类似的惨剧再发生。

  另外,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仍然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的罪名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字眼,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说明法律已将数量日益增多的电动自行车纳入其约束范围之内。虽然非机动车的危害性较小,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为有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驾驶非机动车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标签: 醉驾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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