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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泄愤被诉侵权 浙江再曝微博侵权案
2015年02月27日 12:04:05 来源: 中国法制网

  因在自己微博上进行侮辱、谩骂、嘲讽评论,沈某被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沈某侵犯盘石公司及公司总裁田某名誉权,判决其通过新浪微博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100元。

  图本案判决书

  从2013年开始,沈某开始在微博上用侮辱性等字眼,对盘石公司及田某进行诋毁与诽谤,严重影响了田某的工作与生活,对盘石公司的形象、业务等方面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因此,盘石公司将沈某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微博中发表评论、并用自己的微博直接指向原告盘石公司及田某,肆意侮辱、谩骂、污言秽语,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加以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言论即使放宽标准也已超出必要的限度,且被告的不当言论严重造成原告在现实生活中的不便,故法院认定沈某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交流工具的不断更新进步,公民发言言论的平台更多、更广,言论自由也将得到极大程度的发挥,法律人士提醒,网友在享受新兴工具带来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标签: 侵权|微博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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