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2日讯 今日打油诗:
亲兄弟需明账目,糊涂账惹满腹苦。没过户就别付钱,甭管谁都要说不。
签了购房合同,付清购房款,房子就属于你自己了吗?还真不一定。房产证哪一天拿到,哪一天才算,只要没拿到房产证,住再久都不好说啊。今天老师伯来说说平阳鳌江张先生(化名)碰到的事情,他房子买来住十年了,如今竟被人抵押而且面临被拍卖。
这是怎么回事呢?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事情要从10年前说起,当初张先生从朋友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因此房屋的过户手续一直没办。张先生考虑到两人是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就和王某口头商定,在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后,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张先生负担,等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没过多久,张先生和王某就因其他事情产生了矛盾,房产过户的事情也不了了之。房子一直由张先生住着,这么多年来倒也没什么事。
不过,咱温州人有句话叫“亲兄弟明账目”,就算亲如兄弟,该打的借条、该完成的手续,都要清清楚楚才行。为啥呢?因为越清楚,才越是有情义的表现呀,对不对?
半年前的一天,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送到了张先生家,收件人却是王某。张先生一问情况,顿时目瞪口呆。原来王某将这套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他人的银行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由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因此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各位看官可能心里有了一个疑问,张先生花钱买来、住了10年的房子怎么能被王某拿去抵押呢?
经办法官这样说,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和流转都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看,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先生所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王某。银行方面对贷款抵押物进行审查时,查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后,就与王某签署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裁定对该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告知张先生,他作为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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