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案例】
2012年3月,小张大学毕业来到湖州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去年6月,她升职为销售主管,双方约定保底工资为5000元,外加销售提成、职务津贴和通讯补贴。
去年底,小张怀孕了,本来是件喜事。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在今年2月份以她怀孕后无法适应当前工作为由,将她由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支持,每月工资从5000元降为3500元,销售提成、职务津贴和通讯补贴也相应取消。为此小张找到公司理论,经理说《劳动合同书》第六条明确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乙方的工作表现、岗位变化情况等,调整乙方劳动报酬,乙方应该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主张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小张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
小张怀孕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降低其劳动报酬吗?
首先一点,女职工孕期可否被调整岗位?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法律角度来讲,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管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都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其次,女职工孕期能否被降低工资?不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还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因此,女职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女职工到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工作,其工资待遇也不应被降低。
【工会提示】
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有意无意将孕妇调到级别比较低或者没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岗位,这些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否则仍要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遇到上述情况,女职工可以向工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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