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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们寸步难行 浙江省代表呼吁破解法院判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 2015-03-15 07:38:51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

   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法律不能打白条。”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在浙江团分组审议“两高”报告时,说到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

  确实,如今法院判决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整实现,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顽疾”。

  对此,全国大人代表、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乃科颇有同感,“在法律执行难的事实面前,任何对法律的宣传都是苍白无力的。”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执行难?陈乃科分析了主要原因。

  【问题】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

  惩处力度不够

  陈乃科说,“促进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提高的法律支持不足,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威慑和惩处力度过小。”

  虽然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突破“执行难”问题的条款,但是目前关于民事执行的法律数量不多,很多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民事强制有罚款和拘留15天等措施,但明显力度偏小,而刑事强制则需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实中由于上述机关对“情节严重”条款把握不准,担心证据不够充分,往往对此类案件不予立案。

  财产查询的种类和范围

  有一定局限性

  如今居民和企业法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化,除货币、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公司股份、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相对于执行财产种类的多样性,法院在执行与财产有关的判决时,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所查询执行财产的种类上,比如,目前查询的财产只集中在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四个方面;同时,还体现在所查询执行财产的地域分布上,比如,只能封闭在本市或更小的行政区域内。

  陈乃科说,“调查的不充分,往往导致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当作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予以终结。”

  对法院的执行权力

  缺乏有效的监督

  “民事执行主体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外部有效监督主体,是产生民事执行不规范、执行乱、消极执行等问题的重要原因。虽然法院有内部监督,但由于监督主体和客体的重合,内部监督效果有限。”陈乃科说。

  比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这一条款过于原则化,没有配套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专门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客观上制约了这一规定的落实与操作,以致对解决民事执行难题推动不大。

  【建议】

  完善法律推进民事执行工作

  陈乃科建议,首先,尽早制定《关于推进民事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执行管辖、执行手段、执行终结、执行监督等程序进行具体化、规范化,要把基层法院执行实践过程中积累的有效经验、形成的有效规则进行提炼整合,并纳入到《意见》中。

  同时,加快完善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处体系,对于拒不执行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譬如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掌握清楚的,可无需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以增强时效性和威慑力。

  另外,要构建更加完备的信息联动体系。建议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居民的财产信息平台,将人社、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税务、交通、银行、证监、保监、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掌握的居民财产信息在平台上进行整合,破解当前法院依职权查询中的范围瓶颈,为强制执行提供依据。

  做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综合应用,将执行案件信息同财产信息平台以及更广范围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对接,让信息系统充分发力,在金融贷款、开办企业、房产购买、出境旅行、荣誉奖项等方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老赖”进行限制,使其寸步难行。

  要构建执行案件的内外监督体系,推动民事执行的规范化;还要加强民事执行的保障力量。

标签: 老赖 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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