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一为主犯胡方权
浙江在线03月17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陈洋根)为了讨债,从事高利贷的胡方权纠集同伙,将欠钱的张某非法拘禁80多天,并将身高1米83、体重100公斤的张某装进不足1米高的铁笼里,趁半夜从桥上将张某推下丽水青田百米深的滩坑水库(又称千峡湖)中,以“沉猪笼”的方式将张某杀害。
800天后,张某的遗体才从千峡湖底被打捞出水。
昨天下午,这起令人震惊的刑事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检方指控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三名主犯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
两罪并罚,判处胡方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崇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朝国因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6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等罪名,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死因不明并不影响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在前几次开庭中,胡方权提到张某欠其500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确系由索债引发,但不能证明张某欠胡方权5000万元,而且胡方权等人完全可以民事诉讼程序讨债。
由于张某已死亡,胡方权不能提供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欠条等书面证据,法院故不能查清两人之间的具体债务纠纷。
关于胡方权所称“将张某在北山大桥上释放”的辩解,法院认为这与查证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由于张某尸体高度腐败,不能鉴定出具体死亡原因,但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等人均供称2012年8月31日晚上装运张某时张某还活着,法院因此判定张某系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三名主犯被重判
赔偿加退赔被害人家属723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方权为索取债务,纠集张崇宣、金朝国等人非法拘禁张某,且伙同张崇宣、金朝国共同杀害张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其余六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一人因他案犯寻衅滋事罪一并审理判决),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害张某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纠集者,所起作用最大的首要分子;张崇宣、金朝国参与时间长,且积极找寻关押地点、多次陪同胡方权前往关押地点、又纠集其他人员参与,张崇宣还多次为看管人员送食物,均起到主要作用,故该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法院认为,胡方权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账之机,通过非法拘禁张某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同时判处9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退赔张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其家属支付给胡方权等人的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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