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苍南3月18日电 苍南一男子和其他人同饮,醉后开摩托车,不幸撞树死亡,该男子的父母起诉同饮酒的3人,索赔33万多元。近日,法院最终判决最后同行者承担5%责任,赔偿38964元。
去年10月6日晚,金某和陈某在苍南县龙港镇一家KTV包厢里唱歌喝酒,之后,陈某叫王某、林某也赶来参加。4个人一共喝了6瓶啤酒。11时30分许,4人结束唱歌喝酒。
金某驾摩托车载陈某回家,凌晨,他独自前往瑞安市高楼方向。在平阳萧江镇河边村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车头撞上行道树,金某死亡。公安机关尸检之后发现,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属于醉酒。在事故现场,公安机关还发现有一瓶酒精度为35度的125毫升“中国劲酒”。
之后,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金某无证驾驶,没戴安全头盔,而且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夜间行路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该起事故,金某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11月26日,金某父母向法院起诉,并且认为,陈某、王某、林某在KTV让金某大量饮酒,酒后也没有安全护送,或者通知家人,最终导致金某醉驾发生车祸身亡,所以要求这3人赔偿。
在庭上,陈某称,当天大家都没有强行劝酒、拼酒,结束时金某也没醉酒;金某随身带的“劲酒”也不是KTV的,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苍南法院作出了判决,认为王某和林某不应该承担责任,但陈某要承担。“聚会饮酒的参加者相互之间负有饮酒合理限度范围内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未尽到义务而造成活动参加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苍南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如果当时陈某对已经醉酒的金某进行照顾,或通知他的家属,就算金某后来死亡,他就算被起诉,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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