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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 浙江金华77岁大伯获刑7年
2015年03月19日 20:54:0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待公交车行驶出一段路,王某用右手往上拉开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的拉环,“嘭”一声,手榴弹喷出一团亮光和烟雾,引燃未爆,而从王某的腰间,先后掉下一块圆铁和一块木头柄。

事发现场(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3月19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项丽贞 首席编辑/赵洁)金华一位77岁的大伯,因私事和当地一名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之后怀恨在心,竟然在公交车上扔下一枚手榴弹,引起乘客巨大恐慌。(金华七旬老汉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 只因想报复司机

  该案于今年1月份一审开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4年10月10日13时5分许,王某因之前与当地K19路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怀恨在心,于是从自家地下室的箱子里拿出以前私藏的手榴弹,插在右侧腰带里,来到金华市园丁新村门口的公交站点,等司机陈某开车过来。

  13时26分许,司机陈某开着K19路公交车靠站,王某上了公交车,当时车子上有十余名乘客。

  那天,王某就坐在公交车司机后面的座位上。待公交车行驶出一段路,王某用右手往上拉开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的拉环,“嘭”一声,手榴弹喷出一团亮光和烟雾,引燃未爆,而从王某的腰间,先后掉下一块圆铁和一块木头柄。

  车上乘客看到这一幕,乱作了一团,公交车司机陈某立即停车并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王某被乘客控制在公交车上。2014年10月10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在公交车上引爆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王某在公交车上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因此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王某犯爆炸罪系未遂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考虑到王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处罚;另外,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标签: 手榴弹 77岁大伯 公交车 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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