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袁艳) 审计已成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监督方式。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审计条例》,让审计监督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护航”作用。
审计范围广泛
明确几大“抓手”
条例明确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规定审计机关应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明确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开展绩效审计。
同时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管理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公开
加强责任追究
“屡审屡犯”的问题存在已久,很大程度上与审计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有关。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6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对审计结果公开,特别是发现的问题公开,公众十分关注。条例回应群众关切,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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