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于珊婉 记者 邵巧宏)租房子房租是先付还是住了再付?
宁海的李先生说,这个问题还用问吗?在整个海宁,大家都是先付钱再住房,没例外的。
宁海的王先生说,这个问题真得好好说说,合同上可没写得交了钱才能住房,我只要在期限内交款就可以了,咱们得按合同来。
麻烦的是,这两个人,偏偏就是房东跟房客。于是,两个40多岁的男人,因为房租先付还是后付的问题,上法庭了。
租客要租期到了再付钱
房东不同意闹上法庭
事情得从去年五月说起。
李先生是宁海人,四十多岁,在宁海有一间商铺。王先生呢,是租客,要租这间商铺。
王先生租这个商铺是为开餐馆的,一租就是五年。当时双方约定每年租金十万元,三个月也就是一季度付一次。这些条款当然也都写到合同里去了。
一开始,王先生一次性付了一二季度的租金。谁知道到了第三季度,也就是去年的11月,他的房租开始交的不是那么及时了。
李先生一而再再而三的催促,但是一直到了第四季度,王先生才付了第三季度的钱。
到了第四季度后,王先生就更拖了。李先生三番五次催也没有用了。催的烦了,王先生直接说,别催了,第四季度租期到了,我自然会付的。
可李先生不放心啊,这一个月八千多元的房租呢,你要租期到了才付,万一到时候人跑了,我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双方僵持不下,上个月,李先生拿着租房合同把王先生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第四季度,即2015年2、3、4三个月的租金。
租客说自己没错
合同上没写明付款日期
庭审时,法官看了李先生提交的租房合同。
我们知道,一般在租房合同上,房东和房客一般都会约定好租金以及交租金的具体时间,比如一二三月的租金一般会在十二月底或一月初先付。
不过李先生、王先生两人的问题就出在,他们在合同上只写了一季度一付,却没有写具体什么时候付——要是写了,也就没这场官司了。
对于自己为什么不提早付房租,王先生说的也不是没道理:“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是哪一天,可以理解为一个季度开始的时候支付,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季度快结束的时候支付,我认为只要在季度内支付都可以。”
房东李先生却觉得王先生太不上道,“你去打听打听,宁海人都是习惯先付租金的,哪有先住再交的!”
李先生表示,第三季度王先生已经拖了,第四季度的租金必须马上支付。
昨天,经过法官调解,王先生答应在第四季度末支付租金,李某也撤回了起诉。
房东房客谁更有理
法官说还是得按合同来
一个说要先付再住,一个说先住再付,那么在法律上,谁才是有理的一方呢?
昨天,办案法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根据《合同法》第226条及61条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协商不一致或参照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
“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按照这个发条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租期是5年,那么承租双方即便没有任何约定,租金也可以到1年租期满时也就是租期的最后一天前再交。
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三月一交,虽然不明确具体时间,所以如果李先生想先交租金后使用房子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而关于李先生说的“交易习惯”,法官认为是比较难认定的,因此,法官建议,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时间等重要要素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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