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申苏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是一项缓解湖州交通拥堵的民生工程。
但因为要建这条公路,昨天,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郭旭华,坐在了绍兴中院11号法庭的被告席。真正的被告是湖州市政府,他作为主管部门领导,受市长委托出庭应诉。
状告湖州市政府的是一家正好坐落在这条规划中的高速路上的红木家具厂。家具厂部分厂房和大门已被征收并拆除,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湖州市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
他们认为,湖州市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
这成了浙江省首例以设区市政府为被告的跨地区异地交叉管辖的“民告官”案件。
争议一 厂房征收了一半剩下的没了出入口?
2014年7月31日,湖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湖州市申苏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项目(湖东西区一期)国有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家具厂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90平方米。
但是,昨天家具厂在法庭上提出,只征收部分厂房是不恰当不合理的,“剩下的工厂基本上就瘫痪了”。
因为高架桥建设的桥墩,和未被征收的厂房紧挨在一起,影响了安全,现在大门被拆除,无门可入。另外,高架桥建造噪音大,也影响厂房的使用。
对此,湖州市政府的代理人表示,征收的确实是一部分厂房,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果家具厂需要房屋,可以提供相关的生产用房,如果家具厂需要货币补偿,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虽然高速公路会到厂门前,但安全性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厂房是可以开设其他出入口的。
但出庭的家具厂员工说,厂房前面是高速公路,背面没有路,两边一边是河一边是其他工厂。
争议二 评估机构都是湖州的所以评估过低?
家具厂还在庭上提出,评估机构的名单公告,他们也没有看到过,而且评估机构限定在了湖州本地的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评估结果没有公示,评估报告附件没有看到评估人员和评估公司的资质,而且,评估人员没有实际勘察,评估报告上写着“未入室查看,室内装修不明”,评估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所以,他们认为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被告方则表示,至于评估人员未能进房屋查勘,实际是因为受到家具厂的阻止,所以在评估报告上写明就看到的部分进行了评估。关于评估机构名单,是依照法律规定选取了符合资质的五家,而且,其中有江苏和安徽的评估公司,范围还是比较广的。
对此,原告方又补充说,这些评估公司虽然是外地的,但分公司都在湖州,所以都会受到政府的干预。
昨天,此案经过两小时的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由于需要对本案的事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核实,本案将定期宣判。
民告官的浙江实践
昨天,湖州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市长虽然没有出庭,但委托了市住建局副局长郭旭华出庭应诉。
郭旭华庭后表示,一来因为市长公务比较繁忙,二来也是因为案子所涉及问题主要是住建局在分管的。
与他一同出庭的还有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湖州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告官须见官
省高院行政庭的相关负责人说,之所以1988年温州包郑照起诉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被称为全国“民告官”第一案,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县长亲自出庭,与包郑照两人平等地对簿公堂。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前12年间,当时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比例不到1%。
2003年9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首次提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设想。随后,省高院开始倡导并推动这一制度。
2013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90件,占全部开庭审理案件的近20%,使“告官不见官”渐成历史。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决定,明确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一种法律义务。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虽然湖州市政府作为被告,在庭上并不认可原告的起诉理由,要求法庭驳回诉请,但郭旭华在参加完了庭审后表示,庭审提醒他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上做得更仔细,程序更规范。
异地审理
昨天的案子,发生在湖州,却在绍兴中院审理,是在原告起诉后,经湖州中院报至省高院,由省高院指定绍兴中院管辖。
事实上,这样“换着审”的异地交叉管辖,最早是在2003年的台州开始探索,即将部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行政庭相关责任人说,这主要是以前老百姓有个说法“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担心地方政府会干扰,所以就试着“换着审”,之后这种做法就在全省逐步推广。
2007年,丽水地区又探索试行了相对集中管辖,将当地9个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3个法院管辖;湖州地区去年6月起将当地2区3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德清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即是使县法院审得了县政府,同时也是为了让审判人员更专业。
最高法院200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吸收了台州经验,2013年下发通知推广丽水做法。
昨天的案子为什么会指定绍兴中院审理呢?
该位负责人说,具体考量因素有很多,比如:就近便民原则,以及被指法院是否具备足够的审判力量等因素。
就近便民原因,主要是考虑到异地审理使得当事人要赶到异地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而像这起案件中设区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换着审”,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昨天家具厂员工汤静雅在庭后说,因为案子是在绍兴审理,顿时感觉信心十足,相信审理不会受到干扰,觉得法庭上法官的提问也很客观公正。
判对错同时解决民事争议
“很多老百姓告政府的案子,其实并不只是要求法院判对错,更多的时候有着一些实际的利益诉求。”该位负责人说,所以浙江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他列举了两类比较多见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民告官案件。
一类是起诉要求房管部门撤销房屋登记的行政案件,“比如张三说,老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李四,但实际上,很可能只是因为房价上涨,张三夫妇反悔了。”他说,这种案件,法官如果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首先会确认张三夫妇和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确认有效,房屋登记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但只是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程序上存在漏洞的话,法院就可以确认房屋登记的程序违法,而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也就是说,房屋登记不会被撤销。
还有一类是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对于原告来说,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获得相应赔偿,但是否认定工伤的法律条款很多,实践中是否能够认证工伤往往难以判断,这时法院就会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通过协商争取帮原告获得补偿,真正帮原告解决掉问题,而不是简单对工伤认定做一个判定。”(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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