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0日讯 网购遇到纠纷,今后不用远赴异地法院起诉维权了。龙湾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网购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状告唐山一公司的平阳陈女士胜诉。据悉,该案是温州适用民诉法新解释审结的首例网购合同纠纷案。
此案原告是平阳的陈女士,她在龙湾经营一家婚纱店。2013年3月,因婚礼产品配套经营需要,陈女士决定采购一批骨质瓷器。于是,她通过网络找到唐山市一家经营骨质瓷的公司。
随后,陈女士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好后,陈女士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5000元。
可李某收到这笔钱后,立马毁约,声称生产不了陈女士订制的货物,并将其他款式推销给陈女士。陈女士无奈要求终止合约并退款,但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这笔钱。
陈女士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但因为这家公司远在河北唐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她需要到唐山当地法院起诉维权。而从温州到唐山立案与开庭存在诸多不便,且开销大,陈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不过,根据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可以由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在类似陈女士这样的买家可以不用远赴异地法院进行起诉。
今年3月12日,得知这一新司法解释后,陈女士当即来到龙湾区法院,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当天,法院在收到陈女士的起诉状后,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为其办理立案手续。4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于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唐山某骨质瓷公司返还原告陈女士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被告唐山某骨质瓷公司未到庭应诉。
律师告诉你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泰澄
网购消费者维权需注意四点
最高法院于今年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对网络购物有以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维权,不需要跑到外地去维权,维权成本大大降低。
网购消费者如要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购物前对网络销售商资质、公司注册地进行确认,可联系当地市监局、消费者协会等单位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渠道了解;
二、如果发现网络销售商有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
三、如果发现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四、当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因监管不力而导致网络销售商提供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或人身权的,消费者可要求该网站与网络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新消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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