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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不幸被活活碾死 公交车司机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2015年04月29日 06:46:09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陈洋根

   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有近20年工作经验的公交司机汪某,昨因故意杀人罪,被衢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汪某赔死者家属72万余元。

  事情的起因,仅仅是一起普通公交车与出租车刮擦纠纷,双方在处理过程中不冷静所致。

  两车刮擦起争执

  的哥被活活碾死

  汪某今年47岁,案发前驾驶27路公交车,由斗潭公交总站开往衢州火车站。比汪某大4岁的出租车司机徐某,生前则在火车站附近拉客。

  2014年10月3日上午9时25分,汪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衢州市区荷花中路与315省道交叉路口时,因借道通行与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擦,致出租车轻微受损。

  两人在现场因赔偿问题起争执,进而扭打,被他人劝开后,徐某即打电话叫女婿陈某前来相助。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汪某负事故全责,徐某无责。

  事情还远没有完。当天上午9时57分,徐某的女婿陈某驾车追公交车,并踹了公交车前车门一脚。汪某启动公交车沿荷花中路向北逃离,陈某驾车搭载徐某追赶,闻讯赶来的出租车主廖某亦驾车追赶。

  几分钟后,汪某驾驶公交车行至市区荷花中路与荷花三路交叉口大转盘东侧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挡在车前逼停,徐某下车拦在公交车前,要求汪某下车。

  汪某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对准荷三路东头方向,并在明知徐某拦在车前情况下,仍驾驶公交车向前行驶,致徐某被卷入公交车底,先后被公交车左侧前后轮碾压致死,汪某则继续驾驶公交车至荷花派出所。

  经鉴定,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汪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

  公交司机被判死缓并赔72万

  2014年10月17日,汪某被捕。今年1月29日,衢州市检察院以汪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4月3日,衢州中院审理该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汪某以车撞人行为如何定性。检察官认为,汪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某被公交车碾压的后果,仍驾驶公交车加速行驶,导致徐某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而汪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是因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而造成他人死亡。

  量刑方面,控辩双方也存较大争议。检察官认为,汪某光天化日下用公交车将徐某碾压身亡,应予严惩。辩方则认为,徐某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故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明知公交车前方有人,仍驾车加速前行并拖行被害人20余米,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公交车车载视频证明,汪某从徐某挡在车前至倒在车下期间虽有左右看的动作,但并没有明显的回头动作,视线始终保持在前方。其次,从车载视频里可听到,被害人倒在公交车下后,车外有人在大声喊叫。

  多名证人的证言也能印证。证人朱某证明,他呼喊时,汪某看了他一眼,但未停车。汪某系有18年公交车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车子压到人且拖行20余米的情况下而无感觉,不合常理。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并非自动投案,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徐某具有一定过错、汪某的家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等,对汪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还判令汪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余元(包括汪某家属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交纳的10万元赔偿款)。汪某所在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另补偿1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

标签: 碾死|出租车|公交车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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