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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解读相关条例 更好保障军人军属权益
2015年05月09日 08:40:39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袁艳

   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袁艳)军人,为了国家和人民奉献青春,被称为“最可爱的人”,而军属为支持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事业默默奉献,他们都值得全社会尊重。《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是全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已于5月1日实施。这对于浙江籍及在我省服役的军人来说,无疑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条例对保障军人军属权益方面有哪些特色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做好哪些保障工作?记者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弘扬报国正能量

  问:激励更多青年加入军人队伍,激发军人军属爱国报国热情,都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军人军属的良好风尚,条例在提高军人政治荣誉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问:目前,一些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及其家庭担心服兵役期间,一些原先享受的权利会被取消。条例对义务兵的优待和权益保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消除这些顾虑,此次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住医行游均保障

  问:现在,国家正在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地方政府支持和配合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在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方面,条例有何具体规定?

  答: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对军人申请地方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不宜一刀切,应由驻军所在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决定。为此,条例规定,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问:据了解,前期立法调研中,军人和随军军属普遍反映,军队定点体系医院较少,军人和随军军属看病不方便,就近到地方医院就医的批准和报销程序又比较复杂。针对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较难问题有何举措?

  答: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地方立法难以根本解决,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地方也可以先行探索。据了解,丽水军分区军队医疗保险已部分纳入地方医疗保险。为此,条例规定,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计划生育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军人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问:军人、残疾军人和“三属”在交通和参观游览方面规定了哪些优待?

  答: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在交通和参观游览等方面都可享受相应的优待。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费参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

  就业安置更细化

  问:士兵退役后如何安置,是军人军属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创新规定?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作了全面规定。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上位法作了一些补充和细化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加强安置力度,明确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安排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规范退役士兵安置程序,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竞争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公开考试成绩;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顺序,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问:随军配偶就业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妥善安置。国有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标签: 军人军属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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