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沈浩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对浙江省现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及完善,拟出台《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经前期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你如果对这个规定有建议或者想法,可以在2015年5月12日-1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省卫计委,邮箱地址为zdc_gkzqyj@163.com。
《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特殊生育审批条款相比,有什么不同?我们请杭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祝双夏律师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作了解读。
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现对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除《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解读:
这是由现行的4条条款整合而来,包括: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这次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条款进行整合,取消了现家庭子女数只有1个的限制。其实上述第4条是2007年制定的特殊生育审批条款,也已经取消了这个限制。
祝双夏律师说,以前的条款把情况分得比较细,考虑了“现家庭有无子女”。只要再婚前双方曾生育的子女加起来不超过两个,那么现婚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不区分考虑现家庭是否有再婚前的未成年子女。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解读:这是新增的条款,是按照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对单独夫妻再生育的规定。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解读:第5、6两条是新增的条款。再婚后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群众普遍认为值得同情,且其他人不可攀比,补充为特批条款。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解读:这是新增的条款,是关于该子女的身份认定。
为什么要这样认定?祝双夏律师说,规定没实行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男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再婚,又生育了一个孩子,那原来的那个孩子有了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不算独生子女,那么女方如果再婚,也不能再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被二胎”了。
而《规定》实行后,女方除了抚养原来的孩子,还可以在再婚家庭中再生一个孩子。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解读:这是新增的规定。依法收养的不是生育和再生育的限制条件。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双方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对象。
解读:这是新增的规定。祝双夏律师说,这个条款可以理解为一个备注,意思是再婚的夫妻,如果他们以前就一起生育过子女,就不适用于《规定》。比如一对夫妻,生过孩子,离婚了,又复婚,虽然是再婚,也不能在现家庭里申请再生育。
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收养过子女的,在该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时不计入子女数。
解读:这是新增的条款,是指夫妻即使有收养子女,已生育的一个子女依然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二、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根据《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具体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如此前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须处理完毕后方能申请再生育。
三、政策衔接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对符合本规定但不符合当时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件的对象,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前已生育的,仍按违法多生育处理;已怀孕未生育的抓紧按本规定给予办理生育审批。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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