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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回应:白象山采石项目违反国家公益林法
2015年05月21日 07:20:10 来源: 现代金报 记者 陈善君

   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前天,三门县政府对国家级公益林被拍卖商业采石的事件作出回应,认为审批程序没有问题。昨天,浙江省林业厅对此也作出明确回应:该白象山采石项目连商业采石的前提条件也没有,明显违反《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不管国家生态林审批程序是前置还是后置,这个项目就根本是一个不能被搬上拍卖台的项目!”浙江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说,这个地方政府应该也是心知肚明的。

  省林业厅

  该项目明显违反了国家公益林法

  昨天,记者来到浙江林资源处。在办公室里,记者听到不断有各地打来的电话,询问关于三门县国家级公益林白象山被拍卖采石的事情。

  “我们也关注到了这件事,但我们之前没有接到地方政府关于该公益林设采矿点项目的意见征询。”省林业厅人员告诉记者,“白象山这个项目不能商业采石,这是不用争论的事实。”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副处长程军茂:“开采建筑石材就是属于采石的范畴,如果矿区位于国家级公益林地的话,商业性开采建筑石材是禁止的。白象山是国家级公益林,而且项目显然是商业采石,这个是《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第11条所禁止的。”

  “禁止性条款后面是有明确开采矿藏是‘严格控制’,但是这个采矿藏和采石放在一块的话,采石作为并列规定了,应该是一般规定服从特别规定的。就是按照采石这个禁止性条款来实行的。”程军茂说,该项目在选址上选择了禁区,明显违反了《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县政府根本就没有征询过省厅意见

  “征询我们意见的话,我们肯定明确告诉他不能开采,批不出的!”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人员说:“县林业局没有审批权限,盖章没有用,需要向上申报审批,但是我们林业局没有接到过县政府关于白象山公益林的意见征询。而且就算我们省厅盖章也没有用,也要由国家林业局批准才能开发,可地方政府连省厅都没有问过。”

  “三门县政府说他们这不是‘采石’而是‘采矿’,事实上都一样,只要是商业性的采矿也是不能采公益林的。”森林资源处人员将法律和相关政策翻给记者看:2013年8月1日浙江省林业厅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采矿选址的有关规定,新设置采矿权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事先征求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避免在林地禁采区设置采矿权。”

  而早在2003年,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就下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3年4月27日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都明确规定,生态公益林不允许置换,不存在调整,只有符合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形,才能在报批获准后进行征占用,按实核减。

  专家声音

  采矿点选址就有问题,连审批程序也进不了

  “白象山这个项目,一看就是一个商业性的采石项目,很明确是属于采石。”省林业厅生态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邱瑶德,曾直接参与起草制订《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对生态林方面的法律十分专业。他说:“该采矿点选址就不能选白象山,项目根本应该连程序也进入不了,程序合法有什么用?前提就违法了。地方政府没有把好关。”

  “不是程序合不合法的问题,也不是林业审批前置还是后置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没有把好关,把法律规定不能设商业采矿点的白象山国家级公益林,设置了采矿点。”邱瑶德说,“白象山项目很明显是靠采石赚钱的,石料是要卖掉牟利的,石料是走市场的,这就是商品性采石,就是被公益林禁止的。而且这个不是县林业局盖章就能批得下来的,就连省林业厅盖章都没有用,因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审批权限在国家林业局。”

  “为什么对公益林用作商业采石要有禁止条款,是因为出于对公益林的保护。因为商业性采石是为了赚钱,完全可以选择不是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域进行开采,如果商业性采石都可以伸向公益林,那国家每年拨那么多公益林补偿款损失就大了。”

  记者追踪

  出让公告中查询不到有关公益林的提醒事项

  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官方网站上,记者查询到“三门县沿赤乡沿江村白象山的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浙矿交公告〔2013〕019号)。”

  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一栏中显示,采矿权出让人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名称是“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期限是“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年”。

  在这份公告中,记者的确没有发现任何有关生态公益林的提醒事项。

  本报将继续关注,白象山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接下来的命运。

标签: 公益林|采矿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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