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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局公布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06月04日 18:18:33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裴斐

  浙江在线杭州6月4日讯(通讯员/裴斐)杭州市环保局今天公布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截至5月底,杭州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77个,处罚金额1806.2万元,共移送公安部门23个环境犯罪案件、14个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到目前为止,已刑事拘留40人,行政拘留37人。

  同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7件,限产停产案件3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件。

  附:十大案例

  1.富阳鲍玉华加工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2月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富阳市常安镇幸福社区的鲍玉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私自设立,原料及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场地周边多处生产废水渗流至外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送检,经检测,该加工点南侧外排废水总铜浓度为34.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总镉浓度为1.8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倍;东侧外排废水总铜浓度为36.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71倍。

  鲍玉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2015年2月3日,杭州市环保局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鲍玉华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浙江凯胜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杭州首例依据新环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桐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凯胜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对其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191mg/L、总磷浓度为27.5mg/L,均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表1规定的标准(氨氮35mg/L;总磷8mg/L),支队于4月1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在当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违改〔2015〕2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4月22日,杭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罚〔2015〕9号),决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经采样检测,其标排口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138mg/L,总磷浓度为12.5mg/L,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保局于4月14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9.6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4月2日-9日);2.责令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限制生产。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对本案跟踪督查,如当事人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报经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杭州市环保局查处城区12家未批先建小染坊案-杭州首例依据新环保法实施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7日,杭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江干区公安分局对位于严家路的12家违法小染色作坊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辅料染色生产,在未报批环评、未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染色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外排至京杭大运河。

  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所含污染物COD(化学耗氧量)、色度浓度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12家染色作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江干环保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江干公安分局依据新环保配套《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涉案的12名小作坊负责人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处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4.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0日上午,杭州市环保局下城环保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石祥路78号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废电瓶废液,下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该公司门前雨水井存在明显刺激性酸味,雨水井口周边有液体残留,用pH试纸测试呈深红色,执法人员立即向110报警并联系下城公安分局介入调查。

  3月10日下午,下城环保分局联合下城公安分局对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场地内堆放21只废铅酸蓄电池和若干已拆解完毕的铅板,电解液已经倒空。根据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发现,3月10日下午13时左右,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平与胡某某在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交易时,由胡某某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中废电解液倾倒至雨水井中。

  当事人倾倒有毒物质(铅酸蓄电池电解液中含铅、镉)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下城环保分局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公安分局,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张山学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7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的废机油铁桶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收购点未经环评审批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机油铁桶的收购、处置工作,处置过中产生的废机油通过场地内土壤及南侧沟渠渗排,经调查,该加工点已非法处置废机油铁桶数量达3吨以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对该案高度重视,主动提前介入与环保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经专案组审查,自2014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山学在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租用一场地作为其废铁桶收购加工点,并安装了切割、轧压加工设备,先后雇佣陶永江等人对废机油铁桶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经处理直接渗排至外环境。

  张山学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于2015年3月31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刘彬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7日,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乔司街道朝阳村的勇达拉链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渗漏至地下,执法人员对渗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2.1mg/L,超过国家标准24.2倍。

  2014年12月5日余杭区环保局对刘彬(勇达拉链经营者)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于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经营的余杭区乔司街道勇达拉链的生产并罚款人名币20.5万元。

  当事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余杭区环保局于2015年1月19日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余杭公安分局经立案调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杭州富阳金灿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杭州首例停产整治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8日,富阳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投诉,称其家中自打的井水呈绿色,并伴有异味,饮用井水后身体出现呕吐和腹泄症状。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工业污染源展开排查,排场后发现杭州富阳金灿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嫌疑,经查明,该公司在未报批环评和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新增电解抛光工艺并投入生产,未经处理的电解抛光车间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雨水沟,再经雨水沟排入厂区东侧围墙边的窨井,最后由该窨井渗排入地下,进而影响地下水水质。执法人员对雨水沟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废水中总铜浓度为2.16mg/L,超过国家标准6倍,总镍浓度为3.44mg/L,超过国家标准33倍。

  杭州富阳金灿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富阳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富阳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和污水操作工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富阳区环保局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和配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8.秦福良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富阳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局在调查鹿山街道朱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铜危废(蚀刻液)的经营活动案中,了解到秦福良也存在类似违法行为。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秦福良在鹿山街道谢家溪村一荒地上贮存有近三十只的塑料包装桶,桶内装有黑色或绿色液体,一只大的塑料桶装满有3吨左右。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桶内液体与前期调查的朱某某案中的物品属性类似,经对桶内液体采样送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桶内液体pH值小于2,铜含量高,属于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同时发现桶周围有液体满溢、漏排现象,经采样监测铜浓度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

  秦福良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蚀刻液的收购、贮存和处置,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而是将危险废物随意堆放长达半年多,导致桶内废液满溢、漏排,产生环境污染。

  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和配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富阳区环保局对秦福良的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

  同时秦福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富阳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查处情况:富阳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秦福良等3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超标排污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6日中午,根据群众举报,桐庐县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标排口正在排放废水至在西面围墙边小溪中,标排口下方小溪表面漂浮有白色泡沫。执法人员在标排口采样,样品呈灰色、浑浊。同时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在线监控房调取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3.03mg/L,总磷浓度为0.573mg/L,流量为18.92M3/H。经检测。其标排口外排废水实际COD浓度为173mg/L,总磷浓度为1.73mg/L,且均超过该公司允许的污水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

  桐庐县环保局于1月7日对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嫌疑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经执法人员24小时观察在线监控平台以及通过视频查看该公司在线监控房进出人员活动情况,锁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人员。当事人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桐庐县环保局立即将本案移送桐庐县公安局。经过公安机关的审讯、监控视频回放和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两名员工2015年1月初将监控设备的污水采样管拨出,插入装有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矿泉水瓶中,导致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标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

  查处情况:对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桐庐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对其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公安部门对该公司两名直接责任人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10.农大忠加工厂通过水坑排放有毒物质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临安市环保局青山湖环保所执法人员赴农大忠铝氧化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查明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4月初投入生产。检查时1台酸洗槽和1台铝氧化槽正在生产,在氧化车间东北面的酸洗槽旁边的地面挖有一水坑,水坑未采取防渗防漏的措施,酸洗后的清洗废水排入到该水坑中,水坑中的废水经pH试纸呈酸性。氧化车间其余的清洗废水经汇集后流入到车间东南面的集水口中,然后通过地下水渠排入到车间外的化粪池中。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坑和集水口处废水送检。经检测,该加工厂车间东北面水坑中pH值、磷酸盐、镍、化学需氧量和车间东南面集水口水样pH、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大忠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临安市环保局于4月9日将本案移送临安市公安局,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农大忠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标签: 环境违法 责任编辑: 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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