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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伟
2015年06月05日 14:49:56 来源:

  作为省检察院禁毒工作联络员,张光伟同志严谨求实,兢兢业业,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打击毒品犯罪,建设“平安浙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事迹有:

  一、敢于担当,积极投入禁毒专项斗争。

  作为省检察院禁毒联络员,张光伟同志在省禁毒委的统一部署和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及时向党组汇报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获取支持后及时制定实施意见、量化目标和工作措施,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并承担起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公诉案件的重任。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国内毒品加速蔓延的影响,我省经济、交通发达,为毒品从省外甚至是境外输入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典型的“毒品输入省”,禁毒形势严峻。张光伟同志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始终保持对毒品案件“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投入禁毒专项斗争。

  二、善于担当,加强毒品案件业务指导。

  自分管毒品犯罪业务开始,张光伟同志就以身作则,认真研习毒品犯罪相关法律及理论,注意把握毒品犯罪证据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及时掌握我省毒品案件办理情况。受毒品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团伙规模化、涉黑涉枪犯罪增多的影响,我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的难度也随之加大。为确保毒品案件办理质量,他要求公诉干警要从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抓起。第一,依托全省毒品专业公诉指导组的平台,吸收各地业务骨干进入,通过经验交流、工作座谈、个案研讨等方式,及时掌握全省毒品重大疑难案件,加强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和对疑难案件的会诊与指导。同时,要求各级院公诉部门专人专组办理毒品案件,实行毒品案件办理的专业化,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二,通过庭审观摩、公诉培训等方式,对公诉部门干警进行专业化培训。如2013年组织对刘某某等四人运输、贩卖毒品案进行庭审观摩,和基层办案骨干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指出办理案件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并要求切实转变毒品案件过分倚重“口供”的理念,树立起全面搜集客观证据理念,增强追诉漏罪漏犯意识,逐步提高广大基层办案人员对案件来源、立功线索、补实证据缺陷、技侦证据转换等问题的把握能力。

  三、主动沟通,促进公检法统一认识。

  张光伟同志通过全省各地案件请示和报备,及时掌握了全省各级公诉部门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为促进公检法对相关问题的认识的统一,主动与省公安、法院业务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对毒品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分析,寻求解决方法,及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如通过类案探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地固定、收集证据,转变侦查理念,树立程序意识,重视对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促进毒品案件证据的规范收集工作。张光伟同志不仅重视类案沟通,还极为重视个案交流,经常亲自带队审办毒品案件,如亲自办理一起吴某某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对没有现实查获的毒品未予认定,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吴某某从其上家处购买冰毒200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本人曾有贩毒经历,且本次购买冰毒数量大,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处罚,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四、加强监督,打开禁毒工作的新局面。

  受专业禁毒力量薄弱所限,毒品案件质量良莠不齐,特别是对案件来源、客观性证据缺失、主观明知证据标准不一等方面的问题经常影响案件的定罪与否。对此,张光伟同志一方面针对基层禁毒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较差、“重口供、轻客观证据”倾向明显,以及部分地方存在扣押、查封不规范、取证程序违法等现象,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充分使用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作用,对各种不当侦查、违法侦查行为加大制约力度,以减少瑕疵证据、无效证据,督促做好毒品犯罪侦查活动的规范工作。一方面针对毒品案件线索来源不清或立功存疑等问题,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存疑的破案线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说明,对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合理性说明的存疑线索应依法予以排除,并移交相关利用“特情”制造假案、假立功等线索,以杜绝立功适用过滥与可能产生的司法腐败。同时,还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充分运用检察监督手段,加大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裁判监督力度,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如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错误的裁判,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树立监督权威。如在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抗诉案中,一审法院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2次,合计甲基苯丙胺200余克的被告人以从犯为由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光伟同志认为,该被告人虽系从犯,但参与贩毒数量大(根据规定,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大,一审法院仅以从犯这一个从宽处理情节为由,减轻两个量刑档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与我国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符,最终支持下级院向省法院提起抗诉,以促使法院准确把握毒品犯罪量刑幅度,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29日

标签: 责任编辑: 谢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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