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0日讯 高速公路上车速很快,若有异物,极易出现碰撞事故。平阳人王先生就被一个易拉罐压缩包“坑”了10多万元,可至于谁丢下的易拉罐压缩包,成了一个谜。
王先生于是将负有保障路面通畅义务的高速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后者埋单。日前,平阳法院却判决高速管理公司不用担责,这是怎么回事呢?
高速管理公司担责早有先例
2014年7月2日21时许,王先生开车途经G15沈海高速公路往温州段福建方向,一个水桶般大小的易拉罐压缩包突然出现在前方,王先生避让不及,一头撞上。
这一“撞”,让王先生付出了11.3万元维修费,同时车辆贬值损失7.5万元。让王先生苦恼不已的是,他的车辆未投保车损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更让他沮丧的是,王先生找到高速交警部门,在经过调取监控等一系列侦查手段后,仍无法查明易拉罐压缩包的来源。
无奈下,王先生将高速管理公司告上了平阳法院,索赔18.8万元。王先生认为,高速管理公司负有保障路面畅通和养护高速公路的义务,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高速管理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障碍物。
王先生的底气,来自高速管理公司已经有担责先例。记者注意到,江苏一名男子曾碰到类似王先生的遭遇:高速上的一条金属丝卷入其车辆转动轴,导致车辆受损。江苏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路段管理公司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中存在过失,一审判决其承担35%责任。
然而,平阳法院却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法院为何驳回王先生起诉?
庭审中,高速管理公司为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出示一本本厚厚的巡查记录和保洁记录等证据,其代理人当庭表示:“我们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定期定时的巡查、保洁,而本次事故发生在巡查、保洁的间隙时段。如果要求公司‘随时’保证路面没有障碍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对高速公路负有定期巡查、清障、保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路面杂物必须做到随时清除的强制性要求。在本案中,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当天已履行巡视、保洁等义务,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因此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提醒,驾驶员上高速前要检查车况,特别是货车司机要按规定装载货物,避免途中落货;同时,在高速上开车也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路况,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另外,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尽可能加大巡查频次,保障路面畅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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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温州商报 戚祥浩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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