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2日讯 “您好,某某小区第二期开盘,推出一批刚需、改善型房源,需要了解一下吗?”像这类推销房产、商铺的电话和短信,很多市民都接到过,被骚扰到不说,也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昨天,慈溪法院通报一起案件,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两名负责人王某、程某,买来100万条电话号码信息用来营销,最终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营销公司打包买来100万条电话号码
今年刚满30岁的王某,老家在湖北。2010年,他到宁波来打工,做的是房地产营销策划。2013年,王某凭自己的经验积累,注册成立了一家房产营销策划公司。随着业务的开展,程某被王某聘为慈溪分公司负责人。
“我们是从2014年4月开始使用群呼设备的,因为这样可以提高电话营销的效率,但是这就需要有大量电话号码。”王某说,在2013年下半年时,他知道一个QQ昵称为“定位数据”的人,在卖个人电话号码,但当时并没有去购买。后来,看到同行中使用这类信息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也开始介入。
去年4月,王某公司在慈溪推销房产,需要慈溪本地居民的电话号码。于是,王某就让程某去找“定位数据”购买部分手机号码。“购买数据的数量由我决定,每个号码0.035元,一个地区的号码打包购买,存在电脑里,就可以循环使用。”程某说,王某会根据楼盘所在位置,告诉他要采集数据的范围,然后由“定位数据”根据王某的要求采集好电话号码数据发过来。
直到被抓,王某和程某已经用这种非法手段,获取了包括慈溪、余姚、鄞州等宁波市内多个区域的100万条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引起激辩
经查,王某、程某获取的这100万条手机号码,都是向昵称为“定位数据”、“卓越名录网2”、“杭州电话资料”等QQ卖家购买的。“这些电话号码,一般都是当地企业主、车主的,说白了,就是那些有钱人的电话。”程某说,但是他们不知道具体名字等其他信息。
5月,王某、程某和王某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被慈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王某、程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包含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电话群呼营销业务。
法庭上,王某表示:“打电话营销这种行为是行业业务范畴,像银行、保险、汽车销售、装修等行业都会使用这种方法。而所购买的只有电话号码,并不知道对方的名字等其他信息,而且还有很多号码是无效的。”
程某的辩护人则称,电话营销的手机号码都是来源于购买,元凶应该是出售号码的人,就是第一个获取该信息的人。并且,电话号码不是很严格保密的信息,用到正常的营销活动上,没有不可告人的动机,反而有利于增加就业,是繁荣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
对此,公诉人反驳,电话号码有其人身依附性,电话营销有其特殊性,不需要知道男女、名字,对社会危害虽然较小。但是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该采用合规合法的手段。
买号码的两名负责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会给公民带来负面影响。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不愿意该信息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知悉的信息。非法获取的对象包括特定人员与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王某获取的个人信息,是特定区域的企业主、车主的电话号码,这个信息未经所有人同意,是通过收买的方式取得的,而且被用来进行商业推销。即使被告人所收买的部分号码没有姓名,但是仍然属于公民不愿意为特定人群以外的人员所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终法院查明,王某、程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100万条中,可以认定其中20%以上为有效信息。因此,法院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大量购买个人信息就要承担刑责
承办该案的法官徐杰丰告诉记者,我国《刑法》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不过,本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虽然较大,但仅为电话号码,没有涉及包括公民姓名、性别等更隐蔽的信息,因此,在量刑上已经从轻处罚。”
另据了解,目前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主要包括冒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至电信部门调取通话清单,向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如房地产公司、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等,获取的信息内容不仅包括公民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还包括职业、简历、住址等信息。
总体而言,这些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被告人均是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例如,房产业主购房时登记自己的电话号码,只是为了便于与开发商或卖家联系,其信息被多次转卖显然超出其同意的范围。再如,求职者向某职位发送个人简历,只是为了应聘该职位,其信息被转卖至其他公司也显然违背其意愿。
延伸阅读
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商业性短信最高可罚3万元
从今年6月30日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开始实施,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商业性短信将被罚款,最高3万元。
5月19日,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短信息服务作出规范性要求:经营短信息服务者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不得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息。此外,该规定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的管理措施,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该怎么处理呢?《规定》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违反本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规定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记者昨天分别致电我市三大电信运营商,目前,他们都已建立各自的垃圾短信举报平台。宁波电信客服人员表示,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后,可直接将垃圾短信内容及号码告知10000号,经核实确为垃圾短信后将及时处理。宁波移动客服则表示,除致电10086之外,收到垃圾短信的用户也可编辑“垃圾短信号码*短信内容”发送至10086999,经核实确为垃圾短信后将及时处理。宁波联通客服告知,除致电10010之外,也可发送“LJDXJB#短信内容#”至10010进行举报。此外,也可通过致电工信部010-12321,举报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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