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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洞头一局长和亲属非法采砂 一审判监3年缓刑5年
2015年07月03日 08:50:30 来源: 温州都市报 永检 吴祖坚

   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洞头县港航管理局原局长林某和亲戚合股非法采砂,并不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运砂船只不予查处。近日,永嘉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2年7月,苏某(2014年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找到时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平阳分局副局长的表妹夫林某,商议合伙向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温州浅滩隔堤工程,并答应给林某四分之一股份。林某应允,筹措160万元借给苏某应急。

  2012年10月、2013年7月,苏某承包了隔堤工程和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展览馆一侧吹填海塘工程。随后,苏某将隔堤工程承包给没有采砂许可证、只有内河船舶的汪某、郭某,将吹填海塘工程承包给刘某,并指定三人入夜后在洞头县海域非法采砂。

  2012年10月,洞头县政府接到关于洞头海域非法采砂的举报,召集联合执法小组成员单位开会,要求港航局对超越范围营业性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尽量配合有关部门。

  会后,林某召集有关人员开碰头会,指示洞头海域内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运砂船属于工程船,应该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不是单独的营利性运输行为,应该由国土资源局管理,不在港航局管理范围内。

  截至2013年10月,苏某等人共非法采砂545685.34立方米。经有关部门鉴定,造成国家可正常收取的使用金、矿产资源价款和税费流失共计273.82万元。

  该案由洞头县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由温州市检察院指定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林某有两次立功表现。

  被告人林某,市区人,1974年出生,1996年从部队转业后,在温州市航运管理处洞头管理所工作。2008年10月至2012年8月升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平阳分局副局长。2012年8月升任洞头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洞头县港航管理局局长。

标签: 非法|采矿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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