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手扶电梯事故。一则短短的视频和一个年轻的生命,连日来引爆了全国民众对电梯安全的讨论与吐槽。7月29日,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技术调查组公布了《湖北安良“7.26”电梯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认定电梯生产商申龙电梯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维保单位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然而,对这起电梯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远不能安抚全国民众的心,逝者已逝,而你我依旧活在电梯法律责任层层踏空的现实危险里。
首先,应当追究质检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应当由质检部门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质检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质检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行政罚款。
据了解,事故电梯由申龙电梯制造,而申龙电梯近年安全事故频发,媒体已有大量对其安全问题的负面报道。中国企业舆情研究院也将申龙电梯舆情指数定为54分,对应红色预警级别。2014年申龙电梯拟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时,投资人普遍对申龙电梯IPO持看空态度,指出申龙电梯存在的多重安全风险。然而,申龙电梯近几年业绩发展迅速,2014年已占本土品牌市场份额的2.82%,持续三年净利润维持在1亿元左右。这不得不让人深思:一个电梯事故频发的公司,缘何会在国内拥有如何大的市场和如此迅速的发展?质检部门为什么长期以来未能对申龙电梯进行重点排查、限期改正或者行政处罚?
经调查,7.26事故电梯的出厂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5年3月16日,该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短短4个多月之后,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技术调查组便查出该电梯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产品安装成型后三盖板间水平活动范围过大,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那么,湖北质检部门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不当履职的行政责任?质检部门相关负责人是否应当承担渎职的刑事责任?如果此次事件不能严惩以儆效尤,如何促使行政权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其次,立法应当加大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惩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被害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但根据我国的立法,这些经济赔偿顶多也就几十万。对于一个连续三年净利润过亿的申龙电梯和一家大型商场来说,致人死亡的代价就是如此微不足道。
同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美国也发生过一起全国瞩目的电梯事故。2005年感恩节后,一名小女孩在佛罗里达州狄乐百货商场经过一步自动扶梯时被电梯夹断了三根手指。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狄乐百货商场最终赔偿了这名小女孩1120万美元。美国的法律体系会用严酷的判例警示国人,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违背契约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在中国目前整个社会道德束缚乏力的社会背景下,加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惩罚力度,才能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真正重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个电梯事故折射出中国当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只有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并通过立法严惩漠视消费者权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从而构筑社会安全体系的最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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