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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15万元 一审获刑十年
2015年08月13日 17:57:18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8月12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叶建斐(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浙江在线杭州8月13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高贝 编辑/沈正玺) 浙江在线记者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整整两天的审理,原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叶建斐受贿案一审落下帷幕。8月12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据检察院指控,2000年年底,浙江天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土地管理局椒江分局签订了《浙江台州“绿岛”生态园开发协议书》。该合同因台州市土地管理局椒江分局无法履行协议终止。之后,叶建斐负责处理天信公司与台州市土地管理局椒江分局就终止土地买卖合同赔偿的相关事宜。

  叶建斐为此开展了实地走访、听取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工作。2002年春节前后,天信公司代表张某为了感谢叶建斐在此过程中的关照,送给他5万元人民币,叶予以收受。

  2002年7月,时任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叶建斐,代表市政府负责牵头联系黄岩区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1标拦河大坝土建工程的相关工作,时任浙江省水电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为在工程中得到叶建斐的关照和支持,于2002年7月份左右来到叶的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现金,叶予以收受。

  2014年8月底,叶建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庭审中,叶建斐自始至终都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还几度在庭上高声喊冤。

  其辩护律师提出叶建斐的供述是在疲劳审讯、诱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叶建斐对长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具有监管职责;张、陈二人行贿款项来源不清等多项辩护意见,为叶作了无罪辩护。

  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建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受贿罪。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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