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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集团举报浙江高院院长续:杭州中院首度回应争议案件
2015年08月13日 22:21:5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今天傍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挂出了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通过这样的方式首次对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一事进行回应。

  浙江在线杭州8月13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沈正玺) 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宣布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当天上午,宋城集团用自编自演一出“舞台剧”,用这样的形式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两天来,关于双方的信息如雪片式见诸于报端、网络。今天傍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挂出了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通过这样的方式首次对该事件进行回应。

  宋城集团举报浙江高院院长

  疑似举报起源案件浮出水面

  8月11日,一则“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宣布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的消息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宋城集团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8月11日上午,集团总部门前漫天飞雪,百名窦娥跪地鸣冤,象征着司法公正的神兽獬豸被猎杀在地。

  随后,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出现了各个版本的消息。

  昨天上午,宋城集团发表四点声明:一是称公司和领导个人均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二是认为事件与上市公司宋城演艺无关;另外,宋城集团称从有关媒体得知,中纪委已接到举报并关注此事,会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理;最后,宋城集团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必要时以官方声明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情况。

  昨天中午,一份“(2014)浙杭民终字第03200号”判决书出现在“浙法公开网”上,这起案件是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有限公司状告杭州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也被认为是可能导致宋城集团举报的起源,这种说法也得到了浙江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的确认。

  对此判决书,当天宋城集团并没有回应。

  “雕花用地”土地产权起纠纷

  休博园公司一、二审均败诉

  今天晚上,浙江高院旗下的“浙法公开网”上又挂出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以下简称《释明》),对该案事情经过、二审判决理由以及相关说明做了详细阐述。

  《释明》中阐述了两家公司当时产生纠纷的经过: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其中5层为景观房产、1层为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故双方约定,由奥兰多公司开发2-6层景观房产(住宅),由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房及其他旅游综合用地。同时约定,由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的景观房是“雕花用地”,并产无相关配套用地。为了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给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

  由于转让后该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权属已归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分摊到上述地块的1层商贸用房进行产权登记,故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休博园公司以之前约定的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后因奥兰多公司未履行约定,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奥兰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而休博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休博园公司败诉。

  杭州中院:

  案件判决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对于这个判决,杭州中院也在《释明》中表达了自己的判决理由。他们认为,二审是根据双方之间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委托代建关系。但是,在后来讼争的商贸用房所占旅游综合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才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该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外,判决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最后认为,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黄鸿鸣:宋城集团明日将回应

  对于杭州中院发布的《释明》,浙江在线记者也连夜致电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他是此次举报事件的“主角”, 在8月11日的举报信息中留下过自己的手机号。

  黄鸿鸣说,他本人已经充分注意到杭州中院的《释明》,明天宋城集团将对此进行回应。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宋城|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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