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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宋城实名举报 杭州市中院昨天公布案件详情
2015年08月14日 07:01:58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记者 肖菁

   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8月11日杭州宋城集团自编自演了一出宋城版“窦娥冤”的舞台剧,网络哗然。

  昨天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并同步发给媒体。

  休博园公司是宋城集团旗下公司,这个官司正是宋城此番举报中认为自己受了委屈的“冤案”。

  宋城实名举报事件

  事起奥兰多小镇商贸用房之争

  2001年4月,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签订了一个大项目,萧山区政府提供2000亩土地给宋城集团做休博园整体项目。

  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宋城占有10%股份。

  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合作的是景观房产,当时约定,景观房产中大约2万多平方米的商贸用房归宋城集团,宋城又以1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委托奥兰多公司代建。

  之后,双方在属性为旅游综合用地的范围里“雕花式”开发景观房产(非完全区域开发),为了获得商铺的产权,2008年宋城又把土地转让给奥兰多公司,约定再由宋城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从奥兰多这里把商铺买回来,以当年约定的2458万元代建价作为对价。

  但是,最后宋城没有得到这些商铺,2011年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据悉,一审法院支持了休博园公司的部分诉请。奥兰多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中院发回重审。

  2014年10月,萧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公司全部诉请。此番,休博园公司又上诉至中院。而中院最后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的做出是2015年7月21日,正好半个月前。

  法院出具了二审判决理由

  认为“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后释明”中,出具了二审判决的理由,认为“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1.关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之间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委托代建关系。但是,在后来讼争的商贸用房所占旅游综合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才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该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关于休博园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决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此外,法院还特地附上了几点说明——

  1.二审判决对双方的主张均未予支持。判决对休博园的请求以履行条件未完全具备为由予以驳回;同时,对奥兰多公司抗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2.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办规范的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涉诉商贸用房有待进一步处理。

  3.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标签: 宋城举报|实名举报 责任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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