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马丽红 编辑/王艺) 一个诉讼案件如果按正常程序办理,也许会很简单。近年来,许多案件却越办越复杂。一些与法官具有亲属、师生、同学等关系的人热衷于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请托说情,“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
今后,说情打招呼递条子等“走后门”的路子一律不靠谱了。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这《实施办法》中的24条新规为法院“后门”砌了一堵制度之墙。
新规严防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法官必须拒绝说情打招呼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以司法诉求的方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司法领域的请托说情之风也愈演愈烈。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并借此在法院系统建立了“涉案材料统一处置”、“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遭遇干扰及时报告”等防控机制,对于遏制法院内部人员对办案工作的人情干扰发挥了一定作用。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把该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办法》,于8月2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有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也对过问案件信息转库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后,靠关系就想翻案的人不要再打歪主意了。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因履职过问案件的要全程留痕
严格禁止非法途径过问案件行为
一般情况下,过问案件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另一种是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情况,《实施办法》进行了严格区分。例如,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另外,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如何才能保证司法机关人员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时保证没有越“红线”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必须全程留痕,包括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设立过问案件信息专库
违反新规司法人员将被严惩
记录过问案件信息十分必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各级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了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法院监察部门处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内容的四种方式逐一进行规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比如,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五种行为规定了给予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法院内外进行通报等惩罚措施。
除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有保护性措施。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一是办法重申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的规定。
二是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所指的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即使法院离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也要遵照该办法执行。
此外,鉴于此次制定的《实施办法》内容已经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实施办法》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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