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0日讯 (通讯员 武怡晗 记者 杨晓燕) 为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强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责任。8曰28日,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
《意见》提出,2016年3月底前,全省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除公安类等特殊类型高校外,普遍建立创业学院,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同时,选择若干所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意愿强烈且具有较好条件的院校进行专科“2+1”、本科“3+1”(2年或3年分散在各学院,1年集中到创业学院)或专业硕士“4+2”(4年本科,2年专业硕士进创业学院)进行新型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
2016年下半年将试点扩大到15所左右高校。到2017年,全省建设30所左右示范性创业学院,形成10万人左右在校生规模。
近年来,我省高校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多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各方面要求,也还存在不少差距。
《意见》对全省各个高校建设创业学院提出意见要求,要求高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全面系统地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着力培养、培育具有企业家精神与创业能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意见》明确了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教学改革;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各方合力。
在建立创业学院具体方面,《意见》提出8项要求,包括制定创业学院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健全创新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创业实践、统筹校内外各种资源、培育创新创业校园文化等。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在试点本专科高校,开展“2+1”“3+1”“4+2”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在完成专科二年、本科三年学习后,转入创业学院集中学习培养。在有条件的试点高校,探索将创业学院培养过程嵌入专业硕士培养过程。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经批准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学生可根据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此外,2015年,省教育厅将启动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建设省、校两级平台,开展创业导师培训。建设创业导师数据库,实现创业导师教学资源共享,开展创业导师与创业学生对接活动,并将教师指导学生创业实践和创业项目等计入教师考核相应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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