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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被盗刷 为何有人全额获赔有人仅获赔40%
2015年09月06日 08:41:54 来源: 温州网 戚祥浩 陈海鸥

   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日前,永嘉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储户状告银行索赔案件:同样是“卡未离身”被盗刷,有人可以得到银行全额赔付,有人仅获得被盗金额的40%赔付,这是怎么回事呢?

  “卡未离身”却频频被盗刷

  今年3月7日晚11时,有人在吉林一家ATM机上,分四次取走了洪先生银行卡上的2万元存款,并产生196元手续费。可事发时,洪先生人在温州,持有的银行卡也明明就在身上。洪先生赶紧报案,然而,洪先生向银行交涉索赔时,遭致拒绝。

  该案目前还在侦破中。

  无独有偶,2014年4月29日凌晨,同样在“卡未离身”情况下,陈先生手机提醒短信频频响起,他的借记卡被人在异地消费和取现,共损失了10.9万余元。

  陈先生慌忙把卡内剩下的32.8万元转走,并报案。一个月后,在海宁一家娱乐场所工作的向某落网。

  原来,陈先生在使用借记卡在该家娱乐场所消费时,卡内信息被向某偷偷复制,并利用偷窥方式记住了借记卡密码。

  此后,向某和其同伙通过电话非法查询卡内余额时,被发卡的银行获悉。银行客服提醒陈先生,办理挂失和换卡手续。不过,陈先生考虑到业务方面需要,仅仅修改了密码。之后,他又把钱款存放到该张卡上。当陈先生再次在上述娱乐场所消费时,密码又一次被向某偷偷记住。最终,导致了案发。

  为何同样经历却有不同结局?

  对于洪先生银行卡被盗刷一案,永嘉法院认为,银行方面作为发卡行,未尽到对储户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的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储户在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故银行对洪先生的借记卡资金损失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洪先生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196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陈先生银行卡被盗刷一案,永嘉法院认为,在当前,借记卡被非法分子复制、伪造而造成储户存款被窃取的事件时有发生。陈先生借记卡账户中的款项10.9万余元系被不法分子利用伪卡盗刷、取现,应认定损失已经发生,银行方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先生申领借记卡时,并承诺“妥善保管密码”,作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而陈先生在娱乐场所刷卡消费时被不法分子通过偷窥知悉其借记卡密码,可见陈先生在使用借记卡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陈先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银行客服在陈先生借记卡被伪卡盗刷、取现之前,了解到不法分子非法侵入了解陈先生借记卡余额,曾电话提醒陈先生该卡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陈先生挂失并换卡,陈先生仅采取暂时转移存款和修改密码,而没有采取银行客服主张的挂失并换卡意见,又再次存入巨款以致被伪卡取现、消费。

  银行在当下不能提高借记卡具有鉴别真伪的物理技术能力的情形下,在得知陈先生借记卡安全风险后提醒陈先生挂失和换卡,是银行除提高物理技术能力之外的最佳选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亦应减轻银行的责任承担。综上,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陈先生自身承担60%的责任,银行承担40%责任,即银行方面赔偿陈先生4.3万余元损失及利息。

标签: 盗刷|银行卡 责任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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