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3日讯 (通讯员姚高峰今日早报记者陈洋根)
开着在杭州新买一年多的长安铃木车,带两个儿子到水库边钓鱼。不料熄火停着的车子突然溜坡,两个分别只有6岁和8岁的男孩在父亲眼皮底下不幸与车一起坠入水库,再也没能救回(详见2014年6月5日本报报道)。
警方经调查,排除了人为因素和操作失误。死者家属认为,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汽车质量有问题或存在产品缺陷,并将长安铃木厂家和杭州销售商告上法院,索赔204万元。
经过长时间审理,昨天下午,杭州拱墅区法院对这起离奇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让人欣慰的是,法院判决中提到,在本案审理中长安铃木生产厂家明确表示,鉴于两原告是公司客户,因意外事故遭受巨大不幸和损失,厂家自愿同意法院判决给付两原告30万元补偿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陈先生驾驶登记在其妻名下的长安铃木轿车,载着两个儿子从上饶到广丰县洋口镇富山村茶子山水库钓鱼。陈先生把车停在水库边左侧水泥路后,带两个儿子下车。陈先生关好车门、带上车辆感应遥控器,到水库边钓鱼,两个孩子在路边玩耍。过了半小时左右,天开始下雨。
陈先生回到车边打开车门,让两个孩子上车坐在车的后排座玩手机游戏,自己打开后备厢整理杂物准备收拾渔具上车。在陈先生转身回水库边垂钓点收渔具途中,突然发现车头往下坡水库方向移动。陈先生立即返身追车未果,车坠入水库,两个儿子溺亡,车辆受损。
经鉴定,该车灯光、转向、制动安全机件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标准。交警认为,因现场没留轮胎与地面形成的拖印,两个孩子溺亡,该车辆车轮滚(滑)动,致车辆掉入水库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致使本起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法院判决认为,现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对其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连带赔偿损失204万余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生产厂家补偿死者家属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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