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3日讯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旅行社不能强迫旅游者购物、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要被追责……这些都被写进了条例中。
不少人在旅行中都遭遇过“被购物”,条例草案对旅游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作了明确规定。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的,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项目应当是合法经营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还要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等。
另外,如果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的商品存在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等,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于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也有相关规定。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与旅游者约定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并可以约定严重违反时可以解除合同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钱江晚报记者吴朝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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