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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平台上线 男孩在象山被解救出四年没人认领
2015年09月23日 07:20:53 来源: 钱江晚报

   浙江在线09月23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竺佳)

  《亲爱的》、《失孤》两部讲述“打拐”的电影,模糊了很多人的眼睛。

  事实上,它们背后折射出一个社会难题:如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寻找失踪儿童的渠道?

  9月19日,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公开运行(qgdgxq.mca.gov.cn),首批284名被解救孩子正在寻找亲人。而在这284名儿童中,就有一位在象山被解救出来。

  解救宝贝,我们成功了;宝贝回家,我们一起再努力帮孩子找寻回家的路。

  老乡闹矛盾

  爆出被拐卖的小孩

  “那天大概是晚上九、十点钟,我接到报警电话,报案人说得很详细,哪个村哪间房住着谁,他们家的小孩是买来的,对方说得一清二楚。”回忆起四年前,解救葛非非的经历,当年的接警员林警官还记忆犹新,“报案人说他是那对买小孩的夫妻老乡,平时知根知底的,知道他们家的小孩是之前买来的,因为有了矛盾,所以决定出来检举揭发。”

  接到报警之后,林警官立刻赶到报案人所说的象山石浦下塘村一处出租房里,见到了这对夫妻。面对林警官的询问,夫妻俩支支吾吾,前言不搭后语,神色游移不定。“我又问他们要小孩的出生证明,他们拿不出来,所以我就把这对夫妻连同这个小孩一起带到派出所里录口供。”

  “当时孩子还很小,不会说话,要人抱着,但是已经可以看出长得浓眉大眼,虎头虎脑的。我看着也没有什么疾病,很健康的样子。”

  在派出所里,这对来自山西的夫妻终于承认孩子就是他们买来的。两个人原本都各有各的家庭,因为私奔来到宁波,中途买了这个小孩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养。

  林警官说:“此事够得上刑事案件了,不过当时自己还是治安警察,于是就把这个案子转给了当刑侦警察的同事,而这个小男孩就被送往了儿童福利院暂时寄养。”

  “可惜的是,买小孩的夫妻抓住了,可是小孩的亲生父母和卖小孩的人一直没能找到。”

  被解救的小男孩

  去年已经寄养在一户家庭中

  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关于这个这个在象山被解救出来的男孩是这样介绍的:“葛非非,2011年9月3日,在宁波象山一处出租房里被解救,男,年龄1岁左右,大眼睛粗眉毛,解救时穿着一件绿色T恤。”

  “葛非非不是他的真实姓名。”象山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赖晶晶说,这个听着有点像女孩的名字,是“买”下孩子的那户人家给他取的。

  由于象山没有福利院,当地民政部门就将孩子送到了宁波的恩美儿童福利院。

  市恩美儿童福利院的林利云副院长介绍说:“我们院里的小孩其实生活还可以,不愁吃不愁喝,但最需要的就是来自父母的温暖,家庭的关心,而这是儿童福利院最缺乏的。由于非非是被拐卖解救的儿童,属于象山民政局寄养在我们福利院的儿童,也不能被领养。不过在14年的时候,我们把他交给一户家庭寄养,让他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出于保护孩子隐私,我们也不好透露太多的细节,只能说孩子被照顾的很好,我们也会定期去看望孩子。”

  记者了解到,所谓家庭寄养是指向社会招募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将一些生活在儿童福利院内的孩子,经过规定的程序,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的家长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儿童福利院承担,同时,儿童福利院还可支付一定的寄养劳务费用。

  反拐新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打拐解救儿童可办理收养

  家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因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被解救儿童难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

  好消息是,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通知》上说,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使儿童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也就是说被拐儿童查不到生父母也可以被收养了。

  钱报记者就此咨询了恩美儿童福利院的林院长,林院长说,他们目前还在等待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有了这个证明之后葛非非才能正式进入到领养程序。

  但是如果葛非非被收养之后,他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收养关系是否就会解除了呢?《通知》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满足以上3个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若是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标签: 被拐儿童|认领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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