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4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嘉兴富女士外出时遭遇事故,让她没想到的是,在自己住院治疗期间,婆婆和母亲先后过世。
作为媳妇和女儿,没有给婆婆和母亲尽孝,富女士说自己事后一直非常自责,精神也备受打击。因此向肇事者索赔的时候,她要求额外增加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失费。
不过,起诉到嘉兴海盐县法院之后,在审理和调解此案过程中,法官认为富女士的孝心可以理解,但额外增加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最终得到调解。
双亲在她遇车祸治疗期间先后去世
富女士今年48岁,嘉兴海盐当地人。去年5月,富女士外出时与祝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事后,交警大队认定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富女士无责。
经鉴定,富女士构成十级伤残。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给富女士的家庭却带来巨大打击。
富女士自己人到中年,她和丈夫两家的老人经常需要她照顾。因为受伤,原本可以在家照顾婆婆的富女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尽孝心。富女士受伤后不久,婆婆离世。而当富女士还没从婆婆去世的伤痛中平复过来,富女士的母亲也因病撒手人寰。
富女士认为,交通事故不仅让自己遭受了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也让两位年迈的母亲多了一份担心,更使自己失去了最后为两位母亲尽孝的机会。
女子要求增加额外精神损失
为此,富女士今年1月一纸诉状将祝某、祝某当时驾驶车辆的车主徐某、车辆所投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海盐法院,除去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费9.7万余元以及伤残精神损失费5000元之外,富女士还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失去亲人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亲人的离世,承办法官安慰富女士和家人节哀顺变,同时耐心地向富女士释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祝某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赔偿,富女士所主张的额外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
基于法理与情理的考量,承办法官安排原、被告双方进行圆桌调解。调解过程中,富女士数度落泪,称自己没能尽到孝道,婆婆、母亲的去世是她这辈子永远都过不了的坎。三被告都理解原告失去亲人的心情,纷纷表示同意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富女士的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富女士8.04万元,被告祝某补偿富女士2000元。赔偿和补偿款中,包括事故造成富女士十级伤残的5000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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