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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负责人为你解读《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2015年10月10日 05:22:42 来源: 浙江日报

   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陈文文

  近日,《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省政府令第338号正式颁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省发改委副主任周华富,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内容和稽察职责,为读者一一进行解读。

  稽察工作新常态——

  法治化监管

  记者:《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周华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把稽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办法》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需要编制年度稽察计划、下发稽察通知、开展稽察取证、形成稽察报告等程序。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和抽查、问题处理决定以及稽察成果运用等也作了相关规定,使稽察工作从启动到闭合的全过程更具有规范性。特别是在问题的处理上明确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性资金,以及将稽察结果和项目审批、投资安排挂钩,为严肃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

  记者:《办法》为什么要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周华富:全过程监管成为我们努力的重点方向。最近几年,国务院自上而下推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其中核心是简政放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什么没讲事前?按照我的理解,因为我们对投资项目的前道管理一直是比较重视的。现在特别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原来的前道管理基础上,加上事中事后监管,就形成了完整的全过程监管。

  稽察职责新趋势——

  纵向监管,横向协作

  记者:《办法》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周华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稽察主体,即省、市、县三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体,《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被明确纳入各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职责范畴,由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实施统一领导。这既是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前提,同时也加强了省、市、县三级稽察系统的建设。

  另一亮点是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职责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办法》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职责,指出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检查有关投资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的执行情况;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工期情况;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情况。对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效益等开展稽察。

  稽察执法全覆盖——

  信息化入手

  记者:稽察项目要做到没有“盲区”,有什么好的监管手段?

  周华富:当前我省扩大有效投资的任务仍然很重,涉及需要监管的项目也很多,实际管理难度非常大。事实证明,要对成千上万的项目实行全覆盖监管,采用传统的现场稽察方式是行不通、做不到的,必须依托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这一目标。

  比如我们开发建设的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对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实现了全覆盖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在线监测、统计分析,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记者:如何确保稽察执法到位?

  周华富:《办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妨碍稽察责任、行政机关责任、参建单位责任、稽察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被稽察单位拒绝、阻挠、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依法追究责任条款;对行政机关人员侵吞、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以及参建单位和稽察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都分别作出依法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款。

标签: 重大项目|发改委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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