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1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王晨辉 通讯员 滕理忠)
早报讯近日,记者从温州市检察院获悉,10月8日,温州市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商请指定管辖函,商请中院对平阳县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胡方勇受贿案指定管辖。目前,该案经温州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10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方勇利用担任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林某某、郑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93万元。
2010年10月25日,胡方勇假借投资林某某新疆煤矿的名义,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打给林某某10万元。次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胡方勇通过其指定的银行他人账户,先后5次收受林某某以“分红”的名义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3万元,并在林某某参选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全国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给予支持,后林某某均顺利当选。
2011年至2014每年农历年底,经事先联系,郑某某均以拜年的名义,每次送给胡方勇5万元现金及冬虫夏草、黄鱼冻等货物。胡方勇均予以收受。其间,在郑某某参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时,在候选人的推荐、确定、选举等事项上,胡方勇给予支持,后郑某某顺利当选平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胡方勇,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浙江平阳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平阳县南麂乡乡长、党委书记,平阳县委办副主任、主任,平阳县鳌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长(副县级),平阳县副县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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